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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异同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不一样的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1楼2007-07-24 16:34回复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不同: 
    1、可撤销行为大多属于意表示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表示瑕疵,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2、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行为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3、效力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在审判或仲裁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未作出裁判前,还具有效力。是相对无效行为。


    2楼2007-07-24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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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2 04: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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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啊啊啊啊,哪个准一点啊!好难懂啊555


      4楼2007-07-24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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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第三人&知情第三人

        晕就一个字。。


        5楼2007-07-24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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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与合伙企业的交易中,没有从事与合伙企业中的部分合伙人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之行为,或倚仗某种优势地位,强迫企业接受某种不平等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是竞争,为了在市场中站住脚跟,求得生存与发展,企业必须参与竞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方法,有的是靠研究技术,开发产品,降低消耗,摊薄成本,拓展市场等策略,以求竞争的优势地位;有的则采取行贿受贿,拉拢腐蚀交易对方部分成员,使其为自己提供内幕信息,或与其相互勾结,恶意串通以达到推销伪劣产品,剽窃技术,制造对方混乱,使自己得到某种好处或获得竞争优势地位之目的。 

          在上述行为中,前者使用的是合法手段,其结果无论给交易对方或竞争对手是否造成损害,他的出发点无意损害对方的利益,因而是善意的;而后者使用的是非法手段,原本就是要损害对方自己从中渔利,即使其结果未给对方造成损失(事实上这类行为往往造成对交易对方或竞争对手的损害),故其行为是非善意的。合伙企业的第三人在与合伙企业的交易中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即使与其产生竞争关系,也是善意的;如采用后者,他就是非善意的。 

          由此可见,善意第三人并不在于与合伙企业是否进行商业竞争,而在于他与合伙企业的交易与竞争中使用的手段是否正当合法。合法的交易与竞争就是善意的,反之就是恶意的。 

          举个民事的例子吧 
          比如:你有一套房想出租,被中介骗了房产证(调包),黑中齐转手把你的房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那个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6楼2007-07-24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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