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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济医院:是自愿补偿还是掩盖自己违法过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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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济医院2007年4月上旬接受河南沈丘县人民医院安红艳到本医院神经内科进修。接受医院在医师进修申请登记表封面上记载缺执业证。依据国家医师执业法,医生执业必须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注册证书。安红艳的进修申请登记表注明其缺执业证,证明安红艳不具有法定医师的合法资格。依据国家医师执业法安红艳不具有医师参加神经内科进修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执业活动权利。安红艳自知自己不具有医师资格,故未在登记表职务栏目填写医师职务,该栏目为空白。故医师进修登记表接受单位意见栏目也显示空白,证明 上海仁济医院故意在打檫边球,违法对安红艳进修培训,并给予其结业证书。显示仁济医院没有依法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及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公民身份证制度早已实施,安红艳在登记表年龄栏目虚报大三岁,其1977年出生的她变成了33岁。难道仁济医院对进修人员的年龄不审核身份证信息?特别是对其1997?7毕业于河南医科大学本科学历更易查实。登记表学历栏目登记起止年月1992?9—1997?7学校名称河南医科大学,难道她15岁进大学了?参加工作时间1997?10工作单位名称沈丘县人民医院职务空白。可是登记表现有业务技术水平栏目登记的神经内科水平验达到神经内科主治医师水平了。(见登记表内容)2007年仁济医院丛恿安红艳在神经内科急诊行医。她见患者能自己行走,加上她不能用语音沟通上海患者,又不求助于他人,完全先入为主用52秒时间患者开具血常规,心电图,头颅CT三项检查单完成首诊接诊程序,她根本不懂对患者采取保护措施,让患者自己行走去各化验检查室检查,加重对患者的体力负担,使患者在活动中发生脑出血后果。接下的神经外科会诊,病历没有记载首次会诊时间,以复诊病历书写格式书写会诊病历,没有神经系统体检纪录更没有患者生命体症纪录,仅纪录请示万杰青付主任医师,万杰青在无患者体检纪录及生命体症纪录的情况对神经内科医生(安红艳)下药物处理指示先对患者降血压可适当应用脱水药物。病历书写人签名不清楚但盖上仁济A18万杰青医师专用章,接下的药物处理病历给患者首先使用了血管扩张药乌拉地尔(血管扩张药为脑出血疾病禁止使用的一切血管扩张药品同时)同时又在无CT复查患者是否已停止脑出血的情况下使用了脑出血出血未停止者禁忌使用的甘露醇药物。药物处理病历书写又纪录告病危但无医务人员签名承担责任(病危通知单也无医务人员签名)整个首诊接诊病历无患者生命体症纪录也无医务人员签名。患者的昏迷体症纪录在药物处理后3,30pm发生。上海医学会依据无人签名的病历作医疗事故鉴定书诊治概要以一等乙级医疗事故作结论医院承担轻微责任。仁济医院在无调解程序下以自愿补偿患者家属2·5万元企图掩盖其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为患者急诊行医的违法过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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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3-05-31 15:2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