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律师吧 关注:37贴子:124
  • 1回复贴,共1

用假合同诈骗他人货物被逮捕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42岁的封丘县人张某拥有一辆欧曼牌红色大货车。为了大捞一把,多挣点钱,张某便生出了诈骗他人货物的邪念。2012年11月中旬,张某花了600元买到一副假车牌号。同月,张某与同乡吴某商量,准备用假车牌照和假行车手续,以运送货物为名骗取别人货物。张某负责出资购买假车牌照和假车手续,吴某负责开车。
同年11月19日,二人驾驶套牌大货车窜至通许县。为了行骗后逃脱法律责任,当天清晨二人还购买了新手机卡。他们联系上通许县王某经营的货运部,取得王某的信任后,张某以假驾驶证上显示的“李清明”的名义与王某的货运部签订运输协议。经王某介绍,他们联系到一车需要从通许县长智镇陈岗村拉往山东的玉米。张某、吴某前往长智镇陈岗村将陈某夫妇收购的35吨玉米(价值73500元)拉走卖掉,并将所得赃款分掉。次日,山东省收货人朱某发现拉玉米的车联系不上,便赶忙和王某的货运公司联系。王某前往车管所查询,发现承运方留下的都是伪造信息,便急忙报案。警方很快发现了二人的行踪,并于当日将张某、吴某缉拿归案。
郑建武:张某的行为让人啼笑皆非,张某实在是不值得。这是我看了这个案件后的第一感觉。张某利用自己的一辆欧曼牌大货车作为实施诈骗的犯罪工具,欧曼车价值多少?恐怕也要几十万元吧,用一辆价值几十万元的货车实施诈骗,最后骗得的财物不过价值7万多元。张某却不知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工具或者说作案工具都是要被依法没收的,并且在没收之后上缴国库。这就好比开着宝马偷砖头,犯罪所得和成本之间不成比例。看来张某不但是法盲,而且加减法也不怎么精通。偷鸡不成蚀把米还把自己送进班房,这种净赔本啥也不赚的事竟然有人干,此人乃世间一朵奇葩。


1楼2013-06-01 07:1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