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洋过海的奶粉之邮寄奶粉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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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务院2011年1月批准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公布),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以下简称《归类表》,详见附件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详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7年6月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公布)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归类:
(一)《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二)《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三)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二、进境物品完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二)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另行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三、纳税义务人对进境物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的确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海关15号文件解读:
要正确解读这次的海关2012年第15号文件,必须先从“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讲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2010-07-0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4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7-2
【生效日期】2010-9-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
解读2010年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
“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1、名词解释:
税基:计税标准或依据(奶粉是200元/kg)。
税率:百分比(奶粉是10%)。
税额=税基x税率
2,请注意,在第一条中,那个50元,是税额。而不是商品价格!
拿奶粉举例:中国海关天天收到无数的从全球各地邮寄的奶粉包裹,德国、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荷兰、美国等,各个国家的各个品牌的奶粉价格都不一样,海关不可能天天去按各地不同的实际价格计算税额,那怎么收税呢?
于是海关就制定了一个统一的价格,无论什么国家,什么品牌的奶粉,在中国海关,均是按一个价格计价。
这个价格在2012年15号文件之前,是按照,海关总署2007年6月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公布),也就是这次被废止的文件执行的。
2007年6月修订的文件中,奶粉的税号是:01010700,属于食品类,单位是kg,完税价格是200元,税率是10%。
在2012年15号文里面,这一项是没变动的。
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中国海关规定,所有从国外来的奶粉,都是200元/kg的价格(净重),目的:方便计算。税率是10%。那么邮寄1kg净重的奶粉回去,税额=税基x税率,即税额为:200x10%=20元人民币。英国奶粉的包装是0.9kg(牛栏5段0.8kg、爱他美5段0.8kg),所以1罐奶粉的关税是18元人民币。
根据2010年43号文件,这个20元 < 50元,因此免征税进关。免税进关的上限是多少公斤奶粉呢?要倒推一下,50元/10%=500元,500元/200元/kg=2.5kg,即2.5kg
净重的奶粉,是可以免税进关的。你在包裹单上明着写,奶粉,净重2.4kg,海关是直接放行的。
2.5kg以下的奶粉是直接放行的,可是又有个问题,这个运费太贵了。怎么办呢?这就要来解读2010年43号文的第2条了。
限制1000元人民币,这个是货值,也就是海关表格中完税价格的总值额度。还是拿奶粉举例,200元/kg的奶粉,就是1000元/200元/kg=5kg,上限是5kg净重。 1000元x10%=100元。英国邮寄的奶粉都是900克和800克的,因此上限是4.8kg,交税是4.8kg x 20元/kg=96元。
也就是为什么邮寄5kg的奶粉,海关抽查到,通知客户交税,但是交个96元钱就能取走的原因。
那么超过1000元的货物,应该如何操作呢?这个就请按照正规的商业货物进出口进行操作吧,正规的立定合同,包裹单,汇款,通关文件等。
这也就是为什么超过5kg的奶粉包裹,在海关严格的地方,会被退回的原因了。因为被作为商业货物进关处理,但是收货人不具有商业清关资质,因此只能退回,您想交钱都没地方交。
解读2010年43号文件第三条: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当然了,你运气好、人品佳、背景强、关系硬,邮寄超过5kg的奶粉包裹,没被查到,过去了,那都是人情之内,法律外的事情。不属于本文解读的范畴。
综上所述,假设您寄奶粉,会出现如下结果
奶粉重量
海关处理
备注
0-2.5kg
免税放行
法律规定
2.5-5kg
A.交税:5kg×200元/kg×10%=100元
法律规定
B.免税放行
运气好
5kg以上
A.免税放行
运气非常好
B.全额交税
法律规定,运气好
C.退回英国
法律规定,运气不好
所以,您上次寄奶粉回中国没有被征税,并不代表您这次或下次寄奶粉回中国不会被征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纳税光荣。理解如下:
0<奶粉重量<2.5㎏ 海关放行
2.5<奶粉重量<5㎏ 海关有权利要求收件人补关税
5<奶粉重量<2.5㎏ 海关有权利把奶粉退回英国
最终解释权归当地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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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邮寄奶粉回国有什么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二、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文件规定: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文件规定:个人邮递进境食品类奶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200元/千克,税率10%。
四、根据邮寄限值、完税价格、税率计算,正常情况下即邮寄奶粉进境不超过2.5千克的免税;邮寄超过2.5千克但不超过5千克的,全额征税,每千克征税20元人民币;超过5千克则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 20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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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降低补税和退运的概率,请尽量一个地址一次寄一箱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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