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学生家长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
泉州外国语中学是在泉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共同努力、广大学生家长的关爱呵护下创办的民办完全中学,风雨兼程地走过了六个春秋。教育的新机制、新模式给学校注入了新的活力,凝聚了团队精神与学校文化。学校一手抓好硬件建设,一手抓好软件建设;同时抓住教育创新这条生命线,整合和运用各种优质资源,打造品牌,给学校各方面工作带来质的变化。一年一个新台阶,硕果累累,一批又一批少年英才脱颖而出,培养出成千上万的优秀学生,为泉州市的教育事业做出很大贡献。
然而,当我们满怀信心地为创办“百年名校”而努力,走出成功的第一步的时候,日前泉州市教育局出台了《2007年泉州市初中招生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文件的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对民办学校办学规模、招生办法等作出种种限制,违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第一章第五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最近市教育局又新出台一些不合法规定限制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侵犯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现将几个问题向学生家长汇报如下,请大家给予关注。
一、市教育局核定三所民办中学办学规模分别为48个班,没有依据
泉州市教育局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核定泉州外国语中学、泉州实验中学、泉州现代中学在现有校园内的最大办学规模分别为48个班(含高中)”。根据法律规定,民办学校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办学能力、办学条件来设计自己的办学规模,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有异议可到学校评估、核实沟通,达成共识,而泉州教育局却随意直接指令,搞一刀切,这种做法是侵犯民办学校的自主权。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详见附件二)。办学自主权的问题,是民办学校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包括“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确定、机构规模的设置,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校长和教职工的选聘、工资待遇、教学课程的设置、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确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证书的发放、收费标准的制定,自主招生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根据法律规定,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招生办法、收费标准制定等都是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的范畴,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侵犯。而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主要是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办学进行监督”。这充分说明政府和民办学校在责能方面有明确的分工,权限也界定十分清楚。政府和教育部门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否则将会错位或越位。所以,市教育局《若干意见》核定了学校各48个班办学规定是没有依据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公办、民办学校的生均用地、用房面积、教学设备设施制定统一标准给予公布,各公、民办学校对号入座,自行申报备案,接受监督,这样就自然而然地算出每个学校的生员规模是不尽相同的。而市教育局不顾每个学校的实际情况,没有统一的标准做依据,却凭主观意断设定3所学校统统各为48个班。这是简单而粗躁的工作方法,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我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定位和远景规划,自觉规范办学,设立合理的办学规模。根据我校的办学容量设置为60个教学班,初中部每年段为14个班,高中部每年段为6个班,总生员控制在3000人左右。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
泉州外国语中学是在泉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共同努力、广大学生家长的关爱呵护下创办的民办完全中学,风雨兼程地走过了六个春秋。教育的新机制、新模式给学校注入了新的活力,凝聚了团队精神与学校文化。学校一手抓好硬件建设,一手抓好软件建设;同时抓住教育创新这条生命线,整合和运用各种优质资源,打造品牌,给学校各方面工作带来质的变化。一年一个新台阶,硕果累累,一批又一批少年英才脱颖而出,培养出成千上万的优秀学生,为泉州市的教育事业做出很大贡献。
然而,当我们满怀信心地为创办“百年名校”而努力,走出成功的第一步的时候,日前泉州市教育局出台了《2007年泉州市初中招生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文件的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对民办学校办学规模、招生办法等作出种种限制,违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第一章第五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最近市教育局又新出台一些不合法规定限制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侵犯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现将几个问题向学生家长汇报如下,请大家给予关注。
一、市教育局核定三所民办中学办学规模分别为48个班,没有依据
泉州市教育局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核定泉州外国语中学、泉州实验中学、泉州现代中学在现有校园内的最大办学规模分别为48个班(含高中)”。根据法律规定,民办学校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办学能力、办学条件来设计自己的办学规模,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有异议可到学校评估、核实沟通,达成共识,而泉州教育局却随意直接指令,搞一刀切,这种做法是侵犯民办学校的自主权。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详见附件二)。办学自主权的问题,是民办学校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包括“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确定、机构规模的设置,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校长和教职工的选聘、工资待遇、教学课程的设置、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确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证书的发放、收费标准的制定,自主招生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根据法律规定,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招生办法、收费标准制定等都是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的范畴,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侵犯。而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主要是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办学进行监督”。这充分说明政府和民办学校在责能方面有明确的分工,权限也界定十分清楚。政府和教育部门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否则将会错位或越位。所以,市教育局《若干意见》核定了学校各48个班办学规定是没有依据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公办、民办学校的生均用地、用房面积、教学设备设施制定统一标准给予公布,各公、民办学校对号入座,自行申报备案,接受监督,这样就自然而然地算出每个学校的生员规模是不尽相同的。而市教育局不顾每个学校的实际情况,没有统一的标准做依据,却凭主观意断设定3所学校统统各为48个班。这是简单而粗躁的工作方法,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我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定位和远景规划,自觉规范办学,设立合理的办学规模。根据我校的办学容量设置为60个教学班,初中部每年段为14个班,高中部每年段为6个班,总生员控制在3000人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