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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一中校区工队建筑活动严重影响教学秩序,且对在校学生造成了巨大的隐患,为了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学生们的安全。 故此提议:工队在教学时间停工。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希望广大社会群众能与之协商 保我临县人才之发展。


1楼2013-06-15 18:4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