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言与语言
地方语言(常简称为方言)最简单的定义就是指一个特定地理区域中某种语言的变体。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对所谓的「语言」和「方言」进行定义时,无论是采用社会语言学者「相互理解性」的判别标准,或者是历史语言学者「历史发展关系」的判别标准,我们都无可避免地会碰到相当程度的任意性和困难性。因此,多数人同意,在实际操作上,判别语言和方言的标准往往是政治性的,如果某种语言完成标准化(特别是书面标准化)的程序,我们通常将其称之为「语言」(其本质上可以被视为是一种「标准化方言」);如果某种语言没有完成这个程序,则我们通常将其称为「方言」(本质上可以被视为是一种「非标准化方言」)。
1.「方言」和「语言」的界定
许多语言学者认为,所谓「方言」和「语言」的区别基本上是任意的,虽然一些语言学者曾经提出种种不同的判断标准,但是,这些不同的判准却常常会产生不一致的结论。而在实际操作中,个别语言之所以称为「方言」,通常是由于以下的原因:
缺少适当的书面语;
语言未达到准确描述的程度;
语言使用者没有属于自己的国家;
这些语言受到歧视;
同一民族(或国家)拥有多个语言系统。
以下对语言学者几种比较常用的「方言与语言比较」的判别方式进行讨论,并进一步指出这些判准在实际应用上的困难。在一些情况之下,对于语言和方言的界定,已不仅是语言学层面上的问题了。
2.语言人类学的看法
对语言人类学的学者而言,方言是指「某个口语社群所使用之某种特定形式的语言」。也就是说,相对于「方言」而言,「语言」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所有的人在口头上所使用的都是某种「方言」,而不是「语言」。
事实上,在现代某些社会中,人们会人为地制定所谓的「民族共同语」或「官方语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民族共同语」或「官方语言」也是以某一种方言为基础而产生的,在本质上也可以被视为是一种方言。以中国所使用的「普通话」为例,中国的语言学者周振鹤和游汝杰就这样表示:「且不管大多数人所说的普通话都是带有方言特征的,就是标准的普通话也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的。北京话和北方话当然也是方言」。
3.社会语言学的看法
多数的语言学者会试着依寻社会语言学的定义,将「相互理解性」视为是判断「方言」或「语言」时最重要的一个判准。简单来讲,如果一个人会使用甲语言,在不用另外教导的情况下,他也可以了解乙语言的话,那么,这个乙语言就可以被视为是甲语言的方言,或者甲语言可以被视为是乙语言的方言。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甲语言和乙语言都被视为是另一个丙语言的方言,而丙语言则被称之为「语言」。相反地,如果使用甲语言的人无法了解乙语言的话,那么,甲语言和乙语言就是不同的「语言」,而不是「方言」。
3.1语言差异的连续性
「相互理解性」概念的第一个难题在于「语言差异的连续性」。比如说,甲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乙语言,乙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丙语言,丙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丁语言。然而,甲语言的使用者却不了解丙语言,而乙语言的使用者也不了解丁语言。也就是说,不同「语言」之间的差异性基本上是一个连续体,并不存在一条明晰而可以一刀两断的界线。
此外,如果是甲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乙语言,而乙语言的使用者却不了解甲语言的话,则很难界定这两个语言的关系视为是「方言和语言」,或是不同的「语言」。
3.2理解的定义
「相互理解性」不是十分容易定义的一个概念。只能理解书面语或口语的「半沟通」,不一定被认为是理解。
以使用芬兰语的人来讲,由于瑞典语是芬兰公立学校所教导的一个科目,所有的芬兰人基本上都懂瑞典语,因此他们也可以读懂一些丹麦语。然而,他们却在口头上完全无法理解丹麦语。所以,以芬兰人的标准来看,我们难道应该宣称丹麦口语和瑞典口语是不一样的「语言」,但是丹麦书面语却不是瑞典书面语的「方言」。
3.3不同个体的不同理解能力
此外,使用同一个语言的不同个体,其实也拥有不尽然相同的「理解能力」。一个人如果具备多语能力,和只具备单一语言能力的人相比,她/他可能在理解没正式学过的语言上,就拥有更好的机会可以理解其他语言。以一个没正式学过荷兰语、但却懂其他六种印欧语系语言(丹麦语、英语、德语、拉丁语、挪威语、瑞典语)的学者为例,由于精通多种语言的关系,这个学者虽然完全没有学过荷兰语,却多少可以理解些许荷兰语。但是,对于只懂瑞典语的人而言,荷兰语是另外的一种「语言」,但是,对这个学者而言,荷兰语却可能是瑞典语、德语或者是英语的「方言」。
4.历史语言学的看法
有很多历史语言学者,则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着手,将「从某个历史上比较久远之沟通媒介发展出来的口语形式」称之为「方言」。比如说,以这种观点而言,属于罗曼语族的语言就被视为是「拉丁语」的方言,而现代希腊语则被视为是「古希腊语」的方言。
4.1基本观念的混淆[编辑]
第一个难题是基本观念的混淆。从这种观点来看,假设甲语言衍生自乙语言,而乙语言又是衍生自丙语言的话,那么,以乙语言为例,虽然她对甲语言而言是一种「语言」,而甲语言则是一种「方言」;但是,乙语言却也同时是丙语言的「方言」,而丙语言则是一种「语言」。这种操作方式显然会让整个概念系统变得复杂而混淆不清。
4.2和「相互理解性」概念不一定兼容
再者,以「历史发展关系」当作标准所界定出来的「语言」和「方言」,其彼此之间却不一定具备社会语言学者所强调的「相互理解性」。也就是说,在将「承传关系」视为是判别语言或方言之主轴的时候,作为「子语言」的「方言」,和作为「母语言」的「语言」之间,却不一定具有「相互理解性」。
4.3语言变迁的不同速度
一个「语言」有可能会同时产生一个以上的「方言」,而这些「方言」又各自有不同的变化速度。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很可能出现的情形是,某两个历史发展关系上比较不亲近的「方言」(根据历史语言学者的定义),他们两者之间的「相互理解性」,竟然比他们和其他历史发展关系上比较亲近之「方言」的「相互理解性」还要高。以同属于罗曼语支的意大利语、西班牙语和法语为例。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之间的相似性,就比他们和法语之间的相似性高得多,虽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意大利语和法语之间的关系,或者是西班牙语和法语之间的关系,都比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之间的关系要密切的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正是法语在历史上变化的速度比较快,而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的变化速度比较慢,所以他们两者之间反而拥有更多共享的语汇。
5.用政治因素来理解所谓「方言」的概念[编辑]
“语言就是拥有陆军和海军的方言。”——马克斯·魏因赖希
如果说,无论是「相互理解性」或者是「历史发展关系」,都无法清楚地划出「方言」和「语言」之界线的话,那么,根据多数语言学者的共识,造成这条界线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在语言「本身」,而是语言以外的其他政治和社会因素。在区别「方言」和「语言」时,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是该语言的「标准化」程度。如果某种方言曾经被书面化(这通常是标准化的前提)、而且已经达成一定程度之标准化的话,我们就将其称之为「语言」。
彼得·特鲁杰就曾经这样宣称,对他而言,「语言」就是「一种独立的、标准化的变体……,而且有她们自己的生命」。以这种标准来看,这个世界上多数的既存语言,可能都无法被称之为是一种语言。事实上,在世界上的每一个角落,其实都存在着很多可能变成「语言」的方言。然而,如果论及历史发展的现实,我们却发现到多数的语言都没有完成这个标准化的程序,而被人称之为「方言」。相反地,只有某些特定的语言被某些人刻意选取出来,而成为所谓的「语言」。之所以某些语言最后变成「语言」而某些语言最后变成「方言」呢,是因为那些菁英、国家机器的建构者以及教会代表的选择,决定了一个语言是被称之为「语言」或者是「方言」。
因此,所谓「方言」或「语言」的分类,其实反映的不是语言本身的优劣,而是语言使用者的相对政治权力。一个语言之所以被称之为「语言」,那是因为使用这个语言的人掌握了政治决策的权力。相反地,一个语言之所以被称之为「方言」,那是因为使用这个语言的人被剥夺了标准化其语言的权力。就像Max Weinreich所宣称的「语言就是拥有陆军和海军的方言」一样,也用类似的方式对「语言」下定义:「语言就是拥有国界的方言」、「语言就是菁英所推销的方言」。
地方语言(常简称为方言)最简单的定义就是指一个特定地理区域中某种语言的变体。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对所谓的「语言」和「方言」进行定义时,无论是采用社会语言学者「相互理解性」的判别标准,或者是历史语言学者「历史发展关系」的判别标准,我们都无可避免地会碰到相当程度的任意性和困难性。因此,多数人同意,在实际操作上,判别语言和方言的标准往往是政治性的,如果某种语言完成标准化(特别是书面标准化)的程序,我们通常将其称之为「语言」(其本质上可以被视为是一种「标准化方言」);如果某种语言没有完成这个程序,则我们通常将其称为「方言」(本质上可以被视为是一种「非标准化方言」)。
1.「方言」和「语言」的界定
许多语言学者认为,所谓「方言」和「语言」的区别基本上是任意的,虽然一些语言学者曾经提出种种不同的判断标准,但是,这些不同的判准却常常会产生不一致的结论。而在实际操作中,个别语言之所以称为「方言」,通常是由于以下的原因:
缺少适当的书面语;
语言未达到准确描述的程度;
语言使用者没有属于自己的国家;
这些语言受到歧视;
同一民族(或国家)拥有多个语言系统。
以下对语言学者几种比较常用的「方言与语言比较」的判别方式进行讨论,并进一步指出这些判准在实际应用上的困难。在一些情况之下,对于语言和方言的界定,已不仅是语言学层面上的问题了。
2.语言人类学的看法
对语言人类学的学者而言,方言是指「某个口语社群所使用之某种特定形式的语言」。也就是说,相对于「方言」而言,「语言」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所有的人在口头上所使用的都是某种「方言」,而不是「语言」。
事实上,在现代某些社会中,人们会人为地制定所谓的「民族共同语」或「官方语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民族共同语」或「官方语言」也是以某一种方言为基础而产生的,在本质上也可以被视为是一种方言。以中国所使用的「普通话」为例,中国的语言学者周振鹤和游汝杰就这样表示:「且不管大多数人所说的普通话都是带有方言特征的,就是标准的普通话也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的。北京话和北方话当然也是方言」。
3.社会语言学的看法
多数的语言学者会试着依寻社会语言学的定义,将「相互理解性」视为是判断「方言」或「语言」时最重要的一个判准。简单来讲,如果一个人会使用甲语言,在不用另外教导的情况下,他也可以了解乙语言的话,那么,这个乙语言就可以被视为是甲语言的方言,或者甲语言可以被视为是乙语言的方言。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甲语言和乙语言都被视为是另一个丙语言的方言,而丙语言则被称之为「语言」。相反地,如果使用甲语言的人无法了解乙语言的话,那么,甲语言和乙语言就是不同的「语言」,而不是「方言」。
3.1语言差异的连续性
「相互理解性」概念的第一个难题在于「语言差异的连续性」。比如说,甲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乙语言,乙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丙语言,丙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丁语言。然而,甲语言的使用者却不了解丙语言,而乙语言的使用者也不了解丁语言。也就是说,不同「语言」之间的差异性基本上是一个连续体,并不存在一条明晰而可以一刀两断的界线。
此外,如果是甲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乙语言,而乙语言的使用者却不了解甲语言的话,则很难界定这两个语言的关系视为是「方言和语言」,或是不同的「语言」。
3.2理解的定义
「相互理解性」不是十分容易定义的一个概念。只能理解书面语或口语的「半沟通」,不一定被认为是理解。
以使用芬兰语的人来讲,由于瑞典语是芬兰公立学校所教导的一个科目,所有的芬兰人基本上都懂瑞典语,因此他们也可以读懂一些丹麦语。然而,他们却在口头上完全无法理解丹麦语。所以,以芬兰人的标准来看,我们难道应该宣称丹麦口语和瑞典口语是不一样的「语言」,但是丹麦书面语却不是瑞典书面语的「方言」。
3.3不同个体的不同理解能力
此外,使用同一个语言的不同个体,其实也拥有不尽然相同的「理解能力」。一个人如果具备多语能力,和只具备单一语言能力的人相比,她/他可能在理解没正式学过的语言上,就拥有更好的机会可以理解其他语言。以一个没正式学过荷兰语、但却懂其他六种印欧语系语言(丹麦语、英语、德语、拉丁语、挪威语、瑞典语)的学者为例,由于精通多种语言的关系,这个学者虽然完全没有学过荷兰语,却多少可以理解些许荷兰语。但是,对于只懂瑞典语的人而言,荷兰语是另外的一种「语言」,但是,对这个学者而言,荷兰语却可能是瑞典语、德语或者是英语的「方言」。
4.历史语言学的看法
有很多历史语言学者,则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着手,将「从某个历史上比较久远之沟通媒介发展出来的口语形式」称之为「方言」。比如说,以这种观点而言,属于罗曼语族的语言就被视为是「拉丁语」的方言,而现代希腊语则被视为是「古希腊语」的方言。
4.1基本观念的混淆[编辑]
第一个难题是基本观念的混淆。从这种观点来看,假设甲语言衍生自乙语言,而乙语言又是衍生自丙语言的话,那么,以乙语言为例,虽然她对甲语言而言是一种「语言」,而甲语言则是一种「方言」;但是,乙语言却也同时是丙语言的「方言」,而丙语言则是一种「语言」。这种操作方式显然会让整个概念系统变得复杂而混淆不清。
4.2和「相互理解性」概念不一定兼容
再者,以「历史发展关系」当作标准所界定出来的「语言」和「方言」,其彼此之间却不一定具备社会语言学者所强调的「相互理解性」。也就是说,在将「承传关系」视为是判别语言或方言之主轴的时候,作为「子语言」的「方言」,和作为「母语言」的「语言」之间,却不一定具有「相互理解性」。
4.3语言变迁的不同速度
一个「语言」有可能会同时产生一个以上的「方言」,而这些「方言」又各自有不同的变化速度。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很可能出现的情形是,某两个历史发展关系上比较不亲近的「方言」(根据历史语言学者的定义),他们两者之间的「相互理解性」,竟然比他们和其他历史发展关系上比较亲近之「方言」的「相互理解性」还要高。以同属于罗曼语支的意大利语、西班牙语和法语为例。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之间的相似性,就比他们和法语之间的相似性高得多,虽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意大利语和法语之间的关系,或者是西班牙语和法语之间的关系,都比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之间的关系要密切的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正是法语在历史上变化的速度比较快,而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的变化速度比较慢,所以他们两者之间反而拥有更多共享的语汇。
5.用政治因素来理解所谓「方言」的概念[编辑]
“语言就是拥有陆军和海军的方言。”——马克斯·魏因赖希
如果说,无论是「相互理解性」或者是「历史发展关系」,都无法清楚地划出「方言」和「语言」之界线的话,那么,根据多数语言学者的共识,造成这条界线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在语言「本身」,而是语言以外的其他政治和社会因素。在区别「方言」和「语言」时,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是该语言的「标准化」程度。如果某种方言曾经被书面化(这通常是标准化的前提)、而且已经达成一定程度之标准化的话,我们就将其称之为「语言」。
彼得·特鲁杰就曾经这样宣称,对他而言,「语言」就是「一种独立的、标准化的变体……,而且有她们自己的生命」。以这种标准来看,这个世界上多数的既存语言,可能都无法被称之为是一种语言。事实上,在世界上的每一个角落,其实都存在着很多可能变成「语言」的方言。然而,如果论及历史发展的现实,我们却发现到多数的语言都没有完成这个标准化的程序,而被人称之为「方言」。相反地,只有某些特定的语言被某些人刻意选取出来,而成为所谓的「语言」。之所以某些语言最后变成「语言」而某些语言最后变成「方言」呢,是因为那些菁英、国家机器的建构者以及教会代表的选择,决定了一个语言是被称之为「语言」或者是「方言」。
因此,所谓「方言」或「语言」的分类,其实反映的不是语言本身的优劣,而是语言使用者的相对政治权力。一个语言之所以被称之为「语言」,那是因为使用这个语言的人掌握了政治决策的权力。相反地,一个语言之所以被称之为「方言」,那是因为使用这个语言的人被剥夺了标准化其语言的权力。就像Max Weinreich所宣称的「语言就是拥有陆军和海军的方言」一样,也用类似的方式对「语言」下定义:「语言就是拥有国界的方言」、「语言就是菁英所推销的方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