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协议书
此协议书由下列双方共同签订: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乙方安排演出嘉宾参加甲方举办之‘“当精英遇到精英”亿佰家两周年庆典晚会演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按照下列各项条款签署,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 演出嘉宾:周华健 (以下简称乙方艺人)
二、 演出地点:东莞市虎门镇索菲特酒店
三、 演出日期:2012年12月6日 (以当晚演出顺序为准)
四、 演出场数:共1场
五、 演出内容:作为表演嘉宾,为晚会演唱4首歌曲。
六、 演出行程:于演出前一天或演出当日到达演出地
七、 演出酬金:税后人民币 元整,甲方应依照乙方演出酬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定替其代缴相关税款,并出示证明之。
八、 付款方法:
1) 双方签署本合约后,甲方于2012年10月18日前支付乙方50%演出酬金,即人民币
元整;
2) 演出前七天即2012年12月1日前收到甲方支付演出酬金余款,即人民币 元整。
3) 如甲方未按上述时间付款,乙方及乙方艺人有权不参加本次演出,已收取酬金不予退回。
4) 乙方同意甲方将表演酬金,汇入以下指定帐户:
中国农业银行金碧支行
户名:
账号:
九、 甲方责任:
1. 甲方负责解决演出所需场地之租用、舞台、灯光、音响设备、提供制作技术人员及现场治安维持。办理一切演出手续(含报批手续),并保证能出示有关省级政府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本次演出活动之证明及乙方艺人演出的正式有效批文等;申报并支付乙方艺人之一切演出税项等。
2. 甲方需负责乙方艺人及其随行人员(共5人)的一切住宿(当地五星级酒店或最高级酒店):豪华套房1间,标准单人房3间,标准双人房1间。
3. 甲方需安排提供及支付乙方艺人及随行人员的一切膳食:每人每日早、午、晚及宵夜四餐,艺人随行人员每人每日用餐标准为不超过人民币500元,或以相同标准发放餐费;艺人在酒店住宿期间之所有消费帐项(电话费及酒水除外)以不超出每日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为限。
4. 甲方需安排提供及支付乙方艺人及随行人员于表演期间一切演出场地往返酒店车辆:一
部商务别克七人座和一部行李车作为交通接送;
5. 甲方同意绝不要求乙方艺人于表演期间做任何危险及有损其形象之演出,甲方并保证为乙方艺人及其随行人员提供足够之保安及安全措施,并应于演出期间为艺人投保价值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含医疗的人身安全保险。
6. 乙方艺人除履行本合约订明之演出外,甲方同意未得乙方事前许可,不得安排演出嘉宾出席任何类型之宣传活动、歌迷互动活动、应酬、庆功宴、记者会、签名会或任何电视台、电台、报刊及杂志访问等活动。若事前得乙方同意安排乙方艺人出席由甲方安排之媒体采访,事后甲方同意只可以新闻形式报导,而不可涉及任何与商业品牌有关之宣传广告字句在内。
7. 甲方同意不会胡乱发放乙方艺人之名字或相片于任何对外媒体作商业品牌广告宣传之用,甲方内部所发放之邀请函除外。甲方在任何情况之下使用乙方艺人之照片均需于事前向乙方确认及取得乙方之同意。
8. 所有有关乙方艺人之宣传材料的设计及内容需征得乙方同意方可进行。
9. 因本协议约定之演出活动所有衍生之一切责任,如演出宣传、赞助及票务等,均属甲方负责,概与乙方无涉。
10.甲方与赞助商签约前需征得乙方及乙方艺人同意,不得接纳与乙方艺人代言之广告同类商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演出,并不与退回已收取的演出酬金。
11.甲方保证乙方艺人彩排及演出期间,其他人不得拍摄照片、录像及录音,甲方应严禁场内录像、录音或拍摄,所有有关乙方艺人彩排及演出之录音、录像或拍摄,一切权利版权都归乙方所有。
12.甲方保证不会在任何情况之下使用乙方艺人之演出(包括但不限于整个过程、片段、造型、肖像、人物、照片及声音等)摄制成任何类型的宣传品或制成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影碟、光盘等音像或影像制品于电视、电台、互联网或公共地方播放或用作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用途。
13.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乙方艺人按本协议完成其演出后,乙方及乙方艺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的税收费用、税款征缴、有关本次演出的相关罚款或捐助,概由甲方负责,乙方及乙方艺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4.甲方同意于演出完成后(演出当天)提供有关之税收费用正式收据或发票予乙方作为存盘文件。
15.甲方需提供乙方艺人及所有相关人员之有效合法进出场地工作许可证。
16.甲方不得将乙方艺人演出的内容或歌曲,未经乙方同意,公开上映、公开重制发行;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之录像带、激光唱片等任何其它有声或附有影像之出版品中,如甲方违反本条款,乙方及乙方艺人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书内服务,而所有已付予乙方之酬金将全部没收。
17.乙方有权表明该艺人表演者身份,所有与该晚会有关之广告及宣传物品如海报、门票、宣传短片及册子等,必须注明与该艺人为该晚会之其中一位表演嘉宾,不得以该艺人个人演唱会之名义宣传;如甲方违反本条款,甲方同意赔偿乙方美金伍拾万元正。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18.甲方需提供给乙方此次演出甲等(VIP )门票四张。
19.因该艺人是乙方在中国地区的独家代理艺员,乙方需于演出过程中拍摄该艺人的部分相关花絮作留存记录宣传之用,甲方须给与安排和提供方便。
十、 乙方责任:
1. 乙方承诺将确保乙方艺人于2012年12月6日到达演出地演出一场,以保证本次演出的正常进行。
2. 乙方需在协议签订后,提供有关乙方艺人之个人宣传资料及相片等,给甲方作宣传及报批之用。
3. 乙方艺人为表演嘉宾演唱4首歌曲,并保证演出质量。
4. 乙方负责提供乙方艺人演出项目伴奏音乐带(MMO、DAT、CD、MA或卡式带等)于该演出使用。
5. 乙方对甲方的授权均为明示授权,无任何默示授权,本合约亦不得解释为任何默示授权。
十一、 双方责任:
1. 如甲方违反协议而令演出无法完成,乙方有权不予退回全部演出酬金(包括订金在内),如乙方艺人已到达演出地,甲方仍需支付一切住宿、交通费用及税务费用等,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相关赔偿,甲方不得异议。
2. 如乙方违反协议而令乙方艺人演出无法完成,乙方需退回所有已收取之演出酬金作为向甲方赔偿,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相关赔偿,乙方不得异议。
3. 如甲方未能在演出前七天提交文化部门之有效演出批文予乙方,乙方有权拒绝本次演出,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如机票费用、签证费用等)由甲方负责承担。
4. 因演出档期确定,被邀请艺人在此期间无法参加其它活动,故此甲方承诺,如演出不能如期进行(因乙方原因或演出当地如遇自然灾害、战争、暴动而影响该晚会的如期举行及该艺人不能如期演出除外),甲方仍应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之演出费。若更改演出日期,需配合艺人档期,则更改之演出日期需于原定演出日期起计三个月内举行。
5. 乙方艺人应于正式演出前抵达该演出地点,若有特殊情况如中国内地班机延误或取消,则乙方不需承担延误责任,但乙方须于确认后立即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议处理之,但由此发生的交通费用亦由甲方承担支付。
十二、其它:
1. 除甲、乙双方同意,甲、乙双方不可转让本协议书内之任何权利及责任。
2.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并不构成合股地位,甲方与乙方(含乙方艺人)亦非对方之代理人,甲、乙(含乙方艺人)双方亦不构成雇主及雇员关系。
3. 甲、乙双方一切意愿均列明在本协议内,并无其它口头协议或承诺。
4.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权利方可向甲方所在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 以上协议内容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此演出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为凭,签署盖章后立即生效。任何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6. 本协议以传真件签署后也同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协议书人签署及盖章:
甲 方: 乙 方:
签 署: 签 署:
合约生效日期: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