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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贾六协会下属机构-最高人民衙门关于对被告贾六死刑审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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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反贾六协会——最高人民衙门
  刑 事 判 决 书
  被告人贾六,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宁陵县程楼乡高庄村一化粪池,没文化,打工仔、商丘某KTV职业歌手,现住周口市经一路北段一出租屋内。2012年5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反贾协会中级人民衙门审理周口市人民衙门指控被告人贾六犯偷盗罪、故意杀人罪、唱歌难听、长得可爱影响市容罪一案,于2012年8月10日以(2012)周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六犯偷盗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唱歌唱的不好、长得可爱影响市容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贾六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衙门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0月14日以(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被告人贾六多次在周口市区各条道路偷盗下水井盖,以及半夜去各条道路唱歌,十分难听!以及白天没事在周口市区闲逛,被外国友人和外地人看见,别人都会说这是人还是狗?影响周口市容。被告人贾六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衙门认为,被告人贾六偷盗井盖,导致一人被雨水冲入井盖,抢救无效身亡,应依法予以并罚。贾六不仅唱歌难听、扰民,并且外表影响市容,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除原判认定的第二起事实外,其余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国反贾六协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衙门关于适用<中国反贾六协会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衙门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156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贾六以偷盗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影响市容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最高衙门核心小组
  审 判 员 最高衙门审判小组
  代理审判员 河南省最高衙门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1楼2013-07-03 21:2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