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钢人字〔2013〕25号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职工内部退养指导意见》的通 知
各单位,各直属机构,机关各部门:《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内部退养指导意见》已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0日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内部退养指导意见
为优化职工队伍结构,照顾老职工身体健康,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竞争力,应对不断增加的经营压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办理职工内部退养的条件和程序(一)距正常退休年龄2年及以内的职工,自次月起退出现岗位,办理内退手续,回家休养。(二)距正常退休年龄2年以上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办理内退手续,自批准次月起退出现岗位,回家休养。(三)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技能人才和劳动力相对紧张的生产一线岗位以及本单位认定的其他人员可缓办内退手续。具体情况由各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二、内部退养职工待遇(一)距正常退休年龄2年及以内的职工退养后,只发标准工资,且与本单位在岗职工标准工资同步调整;距正常退休年龄2年以上5年以内的职工退养后,只发标准工资并适度下调,且与本单位在岗职工标准工资同步调整。(二)职工内退后要按国家规定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其他要求(一)各单位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二)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和生产经营顺行。(三)本指导意见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职工内部退养指导意见》的通 知
各单位,各直属机构,机关各部门:《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内部退养指导意见》已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0日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内部退养指导意见
为优化职工队伍结构,照顾老职工身体健康,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竞争力,应对不断增加的经营压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办理职工内部退养的条件和程序(一)距正常退休年龄2年及以内的职工,自次月起退出现岗位,办理内退手续,回家休养。(二)距正常退休年龄2年以上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办理内退手续,自批准次月起退出现岗位,回家休养。(三)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技能人才和劳动力相对紧张的生产一线岗位以及本单位认定的其他人员可缓办内退手续。具体情况由各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二、内部退养职工待遇(一)距正常退休年龄2年及以内的职工退养后,只发标准工资,且与本单位在岗职工标准工资同步调整;距正常退休年龄2年以上5年以内的职工退养后,只发标准工资并适度下调,且与本单位在岗职工标准工资同步调整。(二)职工内退后要按国家规定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其他要求(一)各单位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二)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和生产经营顺行。(三)本指导意见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