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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曾成杰案重申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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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融资变非法,法律不在人民的手里,玩在个别人的权利中。曾成杰案讨论的最后结局有两种可能,一是权利的继续肆虐,人民的呼吁压不倒政治。二是媒体的胜利,也就是人民的权利的改革。
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其女儿在微博称,执行死刑当天没有接到通知,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对此,长沙中院先后发3条微博回应,称罪犯曾成杰在死前并未提出会见亲属的要求(7月14日《京华时报》)。 自曾成杰的女儿在微博爆料父亲被执行死刑,没有见到最后一面,到长沙中院连发3条微博以示回应,短短数小时之内,爱好公义的人们,聚集于舆论场,从各个侧面试图还原曾案中的司法漏洞与过失。方向或许不同,侧重点或有异,但当事法院剥夺了曾成杰临刑前的会见权,构成对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的双重违反,却是不争之事实。 面对漫天质疑,长沙中院在第一条微博中选择“反击”以对:无法律规定。而事实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规定:在执行死刑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其后,惮于舆论的再次跟进,长沙中院“妥协”以示:在验明正身之时告知了会见权,但曾未提出要求。然而,长沙中院再次陷入“错上加错”的危机:首先,从程序上,若真向曾履行了告知义务,应公示告知文书。其次,验明正身已属于临刑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在这个时候告知,已无兑现此权利的可能,这实际上成了一个无法被保障的伪权利。 长沙中院最终称回应上的“纰漏”属于长沙市中院官方微博管理员的“不懂刑法”。面临在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上的双重“失守”,以及舆论场严肃的正义追问,当事方将事态指向信息发布上的错误,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如果说对于法律规定的悖逆是曾案中已被证实的事实,其对法律本应包含的人道精神更进行了无情的践踏。今年初,人民日报的评论《在每个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中指出:个案不公,于整体而言如九牛一毛,但对于当事人,就是100%。死刑作为对个人的终极裁判,无论如何都应慎之又慎,确保当事人与家人在临刑前的会见权,是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于生命的终极裁决前,都无法保持这一点起码的人道主义精神,又如何让人坚信司法对于个体生命的珍视与尊重? 个案之上,曾成杰被剥夺会见权,难以避免地使人联想到司法之于罪犯权利的态度。长沙中院称在验明正身之时已告知曾的这一权利,如确有其事,那么虽然表面而言,它履行了法律规定中的告知义务,但是别忘了,在法律的条文规定之外尚有那些被默许的常识与价值基座,比如,若权利无法实施或无保障,则无意义。这些基本的要求本与法律条文一道,是保障法律充当底线正义的要件,也是法律精神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又一起个案引发人们对于司法正义的企盼,面对这种发自社会肌理的吁求,改变和解决的希望,实在不应该一次又一次止步于舆论场上的乞求。正如人民日报官方微博所吁求的,司法机关,请拿出直面问题的勇气。你们的每一次裁决,都可能成为司法进步的台阶,也可能让公平正义远离


1楼2013-07-16 00:06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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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2013-07-16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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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我基本了解了以下,从我现有了解的情况看,从各个角度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但法律也绝不会放过一个坏人。曾成杰一案,应该是可以判处极刑的。


      4楼2013-11-26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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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曾就是一个骗子,不知道为什么你们要为他不平,我一直认为只要李庄一说话这人就没有戏了,现在的律师就是讼棍,为了出名赚钱不停炒作,没有想法了


        5楼2013-11-26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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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关注曾的案件,考虑过被集资的众多普通百姓的疾苦么?考虑过群体事件中被打砸的无辜群众的悲愤么?考虑过自焚的被集资人万念俱灰的心情么?国家打击非法集资并不是针对曾个人,全国有多少非法集资案件你们了解么?多少企业被高额利息拖垮,多少个人被花言巧语欺骗而血本无归,这些带来的连锁反应和恶果远比个别抢劫杀人的危害要大得多,生命固然可贵,但不能以牺牲公众利益和法治公信来维护你们所谓的个别罪犯的生命价值!


          6楼2013-11-27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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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多被曾成杰集资的普通老百姓倾家荡产,很多家庭因此破裂,甚至有些人因此自焚,这个比杀人抢劫严重多了,生命固然可贵,但不能以牺牲公众利益和法治公信来维护你们所谓的个别罪犯的生命价值!


            IP属地:浙江7楼2013-11-27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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