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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天一一案进展的讨论,大家都来说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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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
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发表微博: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1无罪辩护是他的权利.引述海淀检察官的说法:让人做无罪辩护天塌不下来.2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律师发声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并无不当.3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3-07-16 22:04回复
    然后易延友接着发表声明:关于最后一句,修正如下: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2楼2013-07-16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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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易延友的朋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说:我的好朋友,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 教授认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大家怎么看?ps:易教授是民主和法治的坚定推进者,大家理性讨论。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3楼2013-07-16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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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久不见技术水了!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3-07-16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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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我一直有个逻辑搞不懂,与本案无关。就是女的(包括各种)男的都是自愿的话,那么怎么可以叫强奸,卖淫为啥算犯罪,,自愿啊←_←我一直搞不懂


          来自手机贴吧5楼2013-07-16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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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时评人李承鹏站出来反抗,说: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 教授认为: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这好比城管认为,殴打流动摊贩比侵入店家危害性要小。也好比法院保安认为,殴打唐慧这闹访妇人比殴打官夫人危害性要小。在中国有这种混账逻辑的人不少,他们带着歧视眼光先于法律判决了一次,还呼吁愤怒的人们要理性。很操蛋。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6楼2013-07-16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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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承鹏说的太好了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7楼2013-07-16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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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承鹏接着说:我的意思还未表达完整,我认为:法学教授没资格说陪酒女,陪酒女比他敬业,陪酒女不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陪酒女帮人开心而不是教些莫名其妙的谎言。听说易教授喜言民主法制。锤子!披着民主外衣混进队伍的人多了,魔对佛说:多年以后我将让徒子徒孙穿上袈裟混到你门下。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8楼2013-07-16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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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的何斌居然说:我觉得,公安打李承鹏这种人,比打易教授,危害小多了。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9楼2013-07-16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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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承鹏回应何斌的话:我觉得,打法学院院长何兵,比打不准院长何兵进大门的保安,危害性小多了。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10楼2013-07-16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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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中国政法大学刑诉老师郑旭出来力挺李承鹏:强奸犯罪被害人身份,对危害性有无影响?大家看看易延友教授的观点。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11楼2013-07-16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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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又说:[强奸盾牌条款]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12条规定,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性生活史(与谁发生过、与多少人发生过)、性生活方面的名声(如放荡、妓女、陪酒陪舞女等),在强奸案件中不可采为证据。这条规定是女权主义者推动的,目的是防止对犯罪的审理变成对被害妇女贞操的审理,避免妇女怕法庭上的难堪而不报案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12楼2013-07-16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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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后回复@卉卉是只Totoro:被害人职业与是否构成强奸罪不具有相关性。其实吧,性生活方面的名声(含职业)与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在逻辑上也是不相关的。我愿意跟张三、李四、王二麻子,就不愿意跟你,多少钱都不行,咋啦?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13楼2013-07-16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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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载明,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条件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14楼2013-07-16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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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先到这里,有动静随时追跟


                              IP属地:浙江来自手机贴吧15楼2013-07-16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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