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供述是不是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明问题极为重要。然而,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对该问题都重视不够,影响了非法取得供述的认定和排除。
证明对象
正确界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对象至关重要,否则可能答非所问。如某法院审理的陈某故意杀人案中,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曾对陈某刑讯逼供,要求依法排除陈某供述。该案合议庭对此调查后认为:“……被告人供认其将呋喃丹等农药溶成水沿井沿的缝隙流进井中,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水井沿面靠被告人家一侧及相应水井内壁有紫色颗粒(一致),侦查实验证明药水可以沿水井的缝隙流入井内相吻合……综上,完全能够排除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被告人申请法庭审理的是,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供述是否合法,而法庭调查的却是,供述是否与其他证据吻合、是否真实。
同其他证据一样,被告人供述必须同时具有三个特征,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被认定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才将该供述予以排除。据此,要将供述作为非法取得的供述予以排除,就必须证明该供述是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因此,非法取得的供述排除中诉讼双方证明的对象是该供述是否合法,而与客观性、关联性无关。上述案例中,法庭实际上是以该供述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从而证明其具有合法性。这在逻辑上讲不通,与实际情况也不相符。
在现实情况下,很多供述具有客观性,但不一定具有合法性;很多供述具有合法性,但不一定具有客观性,客观性与合法性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在排除非法取得的供述中,控辩双方要证明的是讯问过程中是否采用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证明对象
正确界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对象至关重要,否则可能答非所问。如某法院审理的陈某故意杀人案中,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曾对陈某刑讯逼供,要求依法排除陈某供述。该案合议庭对此调查后认为:“……被告人供认其将呋喃丹等农药溶成水沿井沿的缝隙流进井中,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水井沿面靠被告人家一侧及相应水井内壁有紫色颗粒(一致),侦查实验证明药水可以沿水井的缝隙流入井内相吻合……综上,完全能够排除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被告人申请法庭审理的是,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供述是否合法,而法庭调查的却是,供述是否与其他证据吻合、是否真实。
同其他证据一样,被告人供述必须同时具有三个特征,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被认定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才将该供述予以排除。据此,要将供述作为非法取得的供述予以排除,就必须证明该供述是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因此,非法取得的供述排除中诉讼双方证明的对象是该供述是否合法,而与客观性、关联性无关。上述案例中,法庭实际上是以该供述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从而证明其具有合法性。这在逻辑上讲不通,与实际情况也不相符。
在现实情况下,很多供述具有客观性,但不一定具有合法性;很多供述具有合法性,但不一定具有客观性,客观性与合法性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在排除非法取得的供述中,控辩双方要证明的是讯问过程中是否采用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