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7月17日下午在繁昌西门台客隆超市门口,停放一辆电动车,当时没有人和我说那里不能停车,也没警告牌,等我去超市买包烟,在去对面饭店吃完饭,发现车不见了,我打110报警,110帮我在城管院子里找到我的车,当时城管已经下班,110让我明天来领,我只是想,就算我的车停错地方,城管在不告知的情况下拖走我的车,也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让我觉得车陂盗的感觉,虽然最后在城管大院找到,当我觉得城管在不告知的情况下拖走我的车是盗窃行为,城管拖车不告知车主的做法是不是有法律依据?该城管的行政行为不合法,是无效行为?如有市民认为车丢了自认倒霉,永远没想到是城管所为,那么车就自然成了城管的车了,这与小偷还有什么区别呢?车是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城管拖车不告知车主车的去向和去接受什么样的处罚,这是对公民的财产的非法占有,车是受车主控制,违规的是人而不是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