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学风建设、拓展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及活跃校园文化和学术氛围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学生社团德育、智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鼓励并引导学生的积极社团活动参与和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特为我校大学生社团实行学分制,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社团是指通过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符合一定条件,达到一定标准,实行学分制管理,具备学分制资格,社团成员在社团中经过至少一年的考核后达到要求,能获得1学分作为校公共选修课学分的学生社团。
第三条
学生社团获得学分制资格,需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通过校团委审批。期间社团解散、终止活动或被取消资格则失去学分制资格。
第四条
学分制社团指导教师是全校学分制社团工作发展的重要力量,教务处根据指导教师的实际课时量对教师的学分制社团工作津贴按公共选修课课时费标准核定。
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无论参加几个社团经考核合格后统一认定为一门选修课,获得的学分不超过1分。
第六条
校团委是最终评审、确认和取消学生社团学分制和社团指导老师资格的唯一机构。
第七条
学分制社团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学风建设、拓展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及活跃校园文化和学术氛围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学生社团德育、智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鼓励并引导学生的积极社团活动参与和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特为我校大学生社团实行学分制,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社团是指通过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符合一定条件,达到一定标准,实行学分制管理,具备学分制资格,社团成员在社团中经过至少一年的考核后达到要求,能获得1学分作为校公共选修课学分的学生社团。
第三条
学生社团获得学分制资格,需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通过校团委审批。期间社团解散、终止活动或被取消资格则失去学分制资格。
第四条
学分制社团指导教师是全校学分制社团工作发展的重要力量,教务处根据指导教师的实际课时量对教师的学分制社团工作津贴按公共选修课课时费标准核定。
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无论参加几个社团经考核合格后统一认定为一门选修课,获得的学分不超过1分。
第六条
校团委是最终评审、确认和取消学生社团学分制和社团指导老师资格的唯一机构。
第七条
学分制社团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