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规: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
辽沈晚报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成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做出这样的规定。 城市的地下管线,越来越多,包括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有时遇到这样的情况,今天供水管线挖开一块,明天燃气挖开一块,一条道路总是不得消停,缺少统筹安排不仅浪费财力物力,市民为此意见也很大,因此地下管线的管理提上日程。
怎么能保证地下管线的相关部门不各自为政呢?根据该办法,城市建设或者市政主管部门,每年要根据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会同多部门,拟定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这样可与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相衔接,并通知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
同时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年度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安排进行建设。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或者未按年度计划安排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成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城市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为了减少反复挖开路面的现象,办法也要求,城市新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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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成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做出这样的规定。 城市的地下管线,越来越多,包括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有时遇到这样的情况,今天供水管线挖开一块,明天燃气挖开一块,一条道路总是不得消停,缺少统筹安排不仅浪费财力物力,市民为此意见也很大,因此地下管线的管理提上日程。
怎么能保证地下管线的相关部门不各自为政呢?根据该办法,城市建设或者市政主管部门,每年要根据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会同多部门,拟定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这样可与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相衔接,并通知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
同时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年度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安排进行建设。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或者未按年度计划安排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成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城市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为了减少反复挖开路面的现象,办法也要求,城市新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