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中的,辩证唯物主义,扩大,更确切的说是转换了,辩证法的适用、应用范围,成为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社会生活中的内在规律、普遍规律和根本规律。但是,却脱离了它在德国唯心主义的理论体系下之所以能够成为规律的根本背景。
我们所接受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辩证法,事实上是将辩证,这一思维的特质,赋予了物质,成为了物质的根本属性。但由于其唯物的立场,又不得不将属于思想过程的否定的特质,置换为物质内部的矛盾的对立。
我们所阐释的唯物辩证法,与古希腊和德国唯心体系的辩证法,除了具有容易令人混淆的相同的名称以及具有“否定”这一特性外,其基础和内容都完全不同。它不再是基于思想范畴内的运动,而成为了物质运动的内部因素;它不再是基于通过否定而使得主题或主体逐步确定的单向推进,而成为了在理论上具有双向潜能的矛盾双方的相互否定,尽管,为了使其对于现实进程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它被赋予了变化,特别是发展,的维度。
而当中国的当代注家以唯物辩证法来注释国学经典时,事实上,他们同时又在对国学经典和唯物辩证法进行着双重的改造。
诚然,在中国的古典思想的本体论的范畴内,尤其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居于主流地位的太极阴阳五行学说中,存在着阴阳的对应。但这种在气一元论框架内的阴阳二元论,阴阳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对应,是“太极动而生阳,动极而静,静而生阴,静极复动。一动一静,互为其根。”(《太极图说》),是一种循环式的此消彼长,是一种相互包含和相互为条件。而不是矛盾这个概念所指向的定义为同时断言一个陈述和它的否定。尽管,从概念分析的角度而言,阴阳相互包含着对方的否定成分,但从理论解释上,阴阳是“互为其根”的关系,是阳极而生阴的循环,而不是通过否定阳而生阴的辩证法式的矛盾对立。可以更加贴近辩证法式的矛盾对立的概念,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是生克。但是,生克,比如在五行学说中,体现的不是一种二元的直接的矛盾对立,而是一种错位否定。在构成对应关系的阴阳中,我们说阴阳相生,却不说阴阳相克。而五行中的相克与其相生则不构成对应关系,如木生火、木克土,这里虽然包含着否定的成分,却完全不是辩证法式的矛盾对立和矛盾双方的相互否定。
具体到对于《老子》的解读,其被诸多注家理解为辩证法的部分,如果用不论是哪个时期的辩证法,哪怕是被注家们所使用的所谓的唯物辩证法,来对照,其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这也无怪乎有些注家不得不将之称为“老子的辩证法”了。
在《老子》中,如果从本体论的角度来考察,当我们立足于宇宙的本源或者本性这个范畴,则对应的是《老子》中的“道”;当我们立足于实在的最终本性,也就是万物的本性这个范畴,《老子》中对此的仅有的说明则是“万物负阴而抱阳”。就“道”而言,虽然“反也者,道之动也。”句,经常被置于辩证法的语境下解读。但是,即便我们暂且搁置对此句的翻译上的争议,承认“循环往复的运动变化,是道的运动。”或者“向相反的方向运动变化,是道的运动。”这两种翻译具有文本上的可能性,我们仍然无法凭此表述将其内涵指向辩证法。因为无论是循环还是相反并不等同于辩证法在本体论的语境中所应具有的主客体之间或者矛盾之间的否定要素。就万物而言,虽然,其构成为阴、阳,这一对在形式上具有相互否定的可能性的要素。但就如前文所说,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阴阳更多的体现了一种相互对应而非对立的立场。在《老子》此处亦如此,虽然我不赞成以他人构造的阴阳五行学说作为范式来解释《老子》,但由“冲气以为和”可见,《老子》在此处未必标新立异于中国文化传统中的其它学说。至少,仅就于此,我们可以谨慎的说,阴、阳之间是一种“和”的关系。因此,我们也就毫无理由认为它们是要相互否定的一组矛盾。所以,从本体论角度而论,《老子》并不具备能够称之为辩证法的基本要素。
在关于《老子》的讨论中,更多被提及的,是其论述过程中所隐含的辩证法所具备的一些特征。
比如,对于“有无之相生也,难易之相成也,长短之相形也,高下之相显也,音声之相和也,先后之相随,恒也。”;“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很多注家认为它反映了老子认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存在与自己相矛盾着的对立面,每一个事物都与自己的对立面相联系而存在,即都以对立面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依据,二者是相互依存的。首先,即便这种理解是正确的,它也只能说明老子的思想中具有唯物辩证法所需要矛盾对立的特征,但它同样缺乏相互否定的特征。至少,在《老子》中,这种二分法所产生的所谓的矛盾双方,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和而不同式的共存,而似乎没有唯物辩证法所需要的矛盾之间的斗争。若是有所谓的矛盾就必定是反映了辩证法思想,则任何二元论都将可能成为辩证法。
但这并不是说《老子》之中不包含否定特征。事实上,《老子》中大量篇幅都是在通过否定来达到肯定。这倒可以用“反也者,道之动也。”来概括。但是,这种否定,是对于错误,对于人们惯常对于君王所应具有和所具有的特征,如“强”,如“欲”,如“上”等,的否定,来阐释其所认为的因循天道的侯王所应具有的特征,如“若”,如“少私寡欲”,如“处下”等。在这个意义上而言,《老子》所使用的论说方式,倒是符合苏格拉底式的辩证法所体现的,通过对一个命题的错误内涵的否定向这个命题的正确内涵逼近,的辨证精神。
因此,我认为,《老子》中具有辩证法的要素,事实上,这种要素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中随处可见,如果我们抱着寻找的目的去寻找的话,但它并无法对应于辩证法思想。《老子》的思想,没有,并且无意于构成一个完整的辩证法体系;也没有,并且也无意于以什么所谓的辩证法体系作为其形而上学的基础。
之所以近代有如此多的注家以唯物辩证法来解老,我认为,从文化的潜意识中,唯物辩证法在延续到至今的一段时间成为了根本规律的代名词,而解老者中,亦不乏将其“道”将其思想作根本规律解的倾向。于是,这两者的结合反倒成为必然了。这种必然,并不是一种理论契合的必然,而只是一种在文化潜意识里为经典正名和证明的必然。
我们所接受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辩证法,事实上是将辩证,这一思维的特质,赋予了物质,成为了物质的根本属性。但由于其唯物的立场,又不得不将属于思想过程的否定的特质,置换为物质内部的矛盾的对立。
我们所阐释的唯物辩证法,与古希腊和德国唯心体系的辩证法,除了具有容易令人混淆的相同的名称以及具有“否定”这一特性外,其基础和内容都完全不同。它不再是基于思想范畴内的运动,而成为了物质运动的内部因素;它不再是基于通过否定而使得主题或主体逐步确定的单向推进,而成为了在理论上具有双向潜能的矛盾双方的相互否定,尽管,为了使其对于现实进程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它被赋予了变化,特别是发展,的维度。
而当中国的当代注家以唯物辩证法来注释国学经典时,事实上,他们同时又在对国学经典和唯物辩证法进行着双重的改造。
诚然,在中国的古典思想的本体论的范畴内,尤其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居于主流地位的太极阴阳五行学说中,存在着阴阳的对应。但这种在气一元论框架内的阴阳二元论,阴阳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对应,是“太极动而生阳,动极而静,静而生阴,静极复动。一动一静,互为其根。”(《太极图说》),是一种循环式的此消彼长,是一种相互包含和相互为条件。而不是矛盾这个概念所指向的定义为同时断言一个陈述和它的否定。尽管,从概念分析的角度而言,阴阳相互包含着对方的否定成分,但从理论解释上,阴阳是“互为其根”的关系,是阳极而生阴的循环,而不是通过否定阳而生阴的辩证法式的矛盾对立。可以更加贴近辩证法式的矛盾对立的概念,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是生克。但是,生克,比如在五行学说中,体现的不是一种二元的直接的矛盾对立,而是一种错位否定。在构成对应关系的阴阳中,我们说阴阳相生,却不说阴阳相克。而五行中的相克与其相生则不构成对应关系,如木生火、木克土,这里虽然包含着否定的成分,却完全不是辩证法式的矛盾对立和矛盾双方的相互否定。
具体到对于《老子》的解读,其被诸多注家理解为辩证法的部分,如果用不论是哪个时期的辩证法,哪怕是被注家们所使用的所谓的唯物辩证法,来对照,其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这也无怪乎有些注家不得不将之称为“老子的辩证法”了。
在《老子》中,如果从本体论的角度来考察,当我们立足于宇宙的本源或者本性这个范畴,则对应的是《老子》中的“道”;当我们立足于实在的最终本性,也就是万物的本性这个范畴,《老子》中对此的仅有的说明则是“万物负阴而抱阳”。就“道”而言,虽然“反也者,道之动也。”句,经常被置于辩证法的语境下解读。但是,即便我们暂且搁置对此句的翻译上的争议,承认“循环往复的运动变化,是道的运动。”或者“向相反的方向运动变化,是道的运动。”这两种翻译具有文本上的可能性,我们仍然无法凭此表述将其内涵指向辩证法。因为无论是循环还是相反并不等同于辩证法在本体论的语境中所应具有的主客体之间或者矛盾之间的否定要素。就万物而言,虽然,其构成为阴、阳,这一对在形式上具有相互否定的可能性的要素。但就如前文所说,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阴阳更多的体现了一种相互对应而非对立的立场。在《老子》此处亦如此,虽然我不赞成以他人构造的阴阳五行学说作为范式来解释《老子》,但由“冲气以为和”可见,《老子》在此处未必标新立异于中国文化传统中的其它学说。至少,仅就于此,我们可以谨慎的说,阴、阳之间是一种“和”的关系。因此,我们也就毫无理由认为它们是要相互否定的一组矛盾。所以,从本体论角度而论,《老子》并不具备能够称之为辩证法的基本要素。
在关于《老子》的讨论中,更多被提及的,是其论述过程中所隐含的辩证法所具备的一些特征。
比如,对于“有无之相生也,难易之相成也,长短之相形也,高下之相显也,音声之相和也,先后之相随,恒也。”;“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很多注家认为它反映了老子认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存在与自己相矛盾着的对立面,每一个事物都与自己的对立面相联系而存在,即都以对立面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依据,二者是相互依存的。首先,即便这种理解是正确的,它也只能说明老子的思想中具有唯物辩证法所需要矛盾对立的特征,但它同样缺乏相互否定的特征。至少,在《老子》中,这种二分法所产生的所谓的矛盾双方,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和而不同式的共存,而似乎没有唯物辩证法所需要的矛盾之间的斗争。若是有所谓的矛盾就必定是反映了辩证法思想,则任何二元论都将可能成为辩证法。
但这并不是说《老子》之中不包含否定特征。事实上,《老子》中大量篇幅都是在通过否定来达到肯定。这倒可以用“反也者,道之动也。”来概括。但是,这种否定,是对于错误,对于人们惯常对于君王所应具有和所具有的特征,如“强”,如“欲”,如“上”等,的否定,来阐释其所认为的因循天道的侯王所应具有的特征,如“若”,如“少私寡欲”,如“处下”等。在这个意义上而言,《老子》所使用的论说方式,倒是符合苏格拉底式的辩证法所体现的,通过对一个命题的错误内涵的否定向这个命题的正确内涵逼近,的辨证精神。
因此,我认为,《老子》中具有辩证法的要素,事实上,这种要素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中随处可见,如果我们抱着寻找的目的去寻找的话,但它并无法对应于辩证法思想。《老子》的思想,没有,并且无意于构成一个完整的辩证法体系;也没有,并且也无意于以什么所谓的辩证法体系作为其形而上学的基础。
之所以近代有如此多的注家以唯物辩证法来解老,我认为,从文化的潜意识中,唯物辩证法在延续到至今的一段时间成为了根本规律的代名词,而解老者中,亦不乏将其“道”将其思想作根本规律解的倾向。于是,这两者的结合反倒成为必然了。这种必然,并不是一种理论契合的必然,而只是一种在文化潜意识里为经典正名和证明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