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上刑诉法及案例专题课。有个男生是来旁听的。他主动参与了一个案例的讨论,其中讲到了他受过社区矫正等等…我们的脑子开始飞速旋转,受过社区矫正即是触犯过刑法,犯过罪才会被社区矫正…于是开始想这个人年纪也不小了,犯过罪的人还来旁听刑诉课是个什么心态…
后面讲到了犯罪黑数这一概念。即罪案报案的比例与实际发生的数量存在极大的差距。如100个盗窃案只有1个人会报案,80个强奸案只有1个受害人报案。老师开玩笑的说,你们有人犯过法么,有人成为过被害人么?我居然回头看了旁听的男生一眼,他也看到了我。我很快把眼光移回来了。然后我开始后悔不应该看他。受过社区矫正又怎样,有过案底又怎样。我不应该以这样的态度去看他,不能摒弃对他们的偏见,我如何能公平公正的面对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又想起《警徽天职》里唐耀佳说过,要学会从案件中抽离出来。也许,耀佳的这句话,我以后需要常常用来告诫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