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出土,是新中国考古工作中丰硕成果之一。由于墓主生前担任县一级的司法职务,墓中葬入了大量抄录法律条文的竹简,为我们提供了研究战国时代秦国和秦代社会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各方面的重要史料,引起了国内外考古学界和历史学界的重视。不但国内已出版有专门研究这批秦简的专著和论文集,日本也已发表有这方面的专门论著。但是,其中有些重要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有待于我们进一步作深入细致的探讨。本文只就秦律中反映的土地制度和农业政策,提出一些粗浅看法,希望有助于这个问题的深入讨论。
秦律所反映的按户授田制度
秦律中有《田律》,讲到了授田制度:
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自黄*[黍+鱼](稣)及*[艹+历]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稿,相输度,可殹(也)。
从这条法律,可知秦的受田者按照“受田之数”不论是否已经垦种,每一百亩田,都必须缴纳饲料三石,禾秆二石。当然,还该缴纳收获的一定数量粮食,应该有另外条文规定,只是没有抄录保存下来。《仓律》有条文说:“人禾稼、刍、稿,辄为*[广+会]籍,上内史。”规定各地征收所得粮食、饲料、禾秆进入仓库,就要记入仓库的簿籍,上报到内史。这个内史就是后来汉代初年的治粟内史,上报到他那里的,就是各地征收到的作为地税的实物。
不但秦的《田律》讲到授田制度,《魏户律》(《为吏之道》附录)也有同样的记载: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王)告相邦:民或弃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假(贾)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枼(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闾)赘婿某叟之乃(曾)孙。
“廿五年”是魏安厘王二十五年(前252年)。这是把魏安厘王给相邦的命令,用作《魏户律》的条文。从这道命令,可知战国晚期由于农业生产的发展,田野的开发,原来住在都邑的庶民,有“弃邑居野”,进入孤寡之家,做人家的赘婿的。魏国为了维护“邦之故”制,规定从今以后,做买卖的“贾门”,经营“逆旅”的店主,招赘于人家的“赘婿”,招赘给有儿子的寡妇的“后父”,都作为身份低下的人,不准独立为户,不授予田地、房宅基。按此规定,不属于这类身份低下的人,便可以立户,得到受田的权利。可知当时的授田制度,是根据户籍上所立的户,按户授给田地和宅基的。根据这条命令,这类身份低下的人,要三代以后才能改变身份。而且三代以后,改变了身份,要做官的,还得在官籍上写明是:“故某闾赘婿某叟之曾孙。”
同时,魏安厘王还有一道给将军的命令,载在《魏奔命律》(《为吏之道》附录)内,谈到了派遣这类身份低下的人从军的规定: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王)告将军:假(贾)门逆*[门+旅](旅),赘婿后父,或*[彳+率+亍](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予)肴。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豪(壕)。
秦律所反映的按户授田制度
秦律中有《田律》,讲到了授田制度:
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自黄*[黍+鱼](稣)及*[艹+历]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稿,相输度,可殹(也)。
从这条法律,可知秦的受田者按照“受田之数”不论是否已经垦种,每一百亩田,都必须缴纳饲料三石,禾秆二石。当然,还该缴纳收获的一定数量粮食,应该有另外条文规定,只是没有抄录保存下来。《仓律》有条文说:“人禾稼、刍、稿,辄为*[广+会]籍,上内史。”规定各地征收所得粮食、饲料、禾秆进入仓库,就要记入仓库的簿籍,上报到内史。这个内史就是后来汉代初年的治粟内史,上报到他那里的,就是各地征收到的作为地税的实物。
不但秦的《田律》讲到授田制度,《魏户律》(《为吏之道》附录)也有同样的记载: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王)告相邦:民或弃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假(贾)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枼(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闾)赘婿某叟之乃(曾)孙。
“廿五年”是魏安厘王二十五年(前252年)。这是把魏安厘王给相邦的命令,用作《魏户律》的条文。从这道命令,可知战国晚期由于农业生产的发展,田野的开发,原来住在都邑的庶民,有“弃邑居野”,进入孤寡之家,做人家的赘婿的。魏国为了维护“邦之故”制,规定从今以后,做买卖的“贾门”,经营“逆旅”的店主,招赘于人家的“赘婿”,招赘给有儿子的寡妇的“后父”,都作为身份低下的人,不准独立为户,不授予田地、房宅基。按此规定,不属于这类身份低下的人,便可以立户,得到受田的权利。可知当时的授田制度,是根据户籍上所立的户,按户授给田地和宅基的。根据这条命令,这类身份低下的人,要三代以后才能改变身份。而且三代以后,改变了身份,要做官的,还得在官籍上写明是:“故某闾赘婿某叟之曾孙。”
同时,魏安厘王还有一道给将军的命令,载在《魏奔命律》(《为吏之道》附录)内,谈到了派遣这类身份低下的人从军的规定: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王)告将军:假(贾)门逆*[门+旅](旅),赘婿后父,或*[彳+率+亍](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予)肴。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豪(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