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徕远广场案件情况反映及涉法涉诉依法受理处理的请求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最高法院、国家最高检察院:
我们于2004年—2006年分别购买“新疆徕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徕远商铺,并同时与“新疆徕远经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至今,该工程已完工,但两公司恶意违约拒不履行合同责任。并以无法办理产权手续为由逼迫业主按购房原价退房。关于业主产权登记问题,自治区建设厅“新建房函〔2008〕21号”文第二条说:“依法预售的大开间商铺、地下停车位等特定空间,凡符合《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十条规定,具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等项条件的、登记机关应
当按照《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各权利人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我们购房合同就有约定具体位置、统一编号、特定空间业主所购房产,符合上述条件,同时2012年5月12日及2012年9月15日乌鲁木齐市房管局书面书面答复我们商铺符合国家办证条件,完全可以办理产权,徕远公司所称不符合国家法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成立,因而产权登记不应存在问题。
市房管局于2012年分次明确答复:要求徕远房产公司补齐登记所需资料后依法
予以办证。目前不能办证完全系开发商人为不履行登记产权资料所致。新疆徕远经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合同四年之后
于2010年4月起无故不按租赁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一 我们的反映:
1.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双发发生违约争议时可向法院提起诉
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部分业主起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天山区法院立案并判决生效。之后,天山区法院以与兵团垦区法院协商为由拒绝接受剩余业主的诉讼请求,也拒绝按法定程序裁定不予受理。我们向兵团垦区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也多次拒绝我们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兵团相关领导不让受理以及此案中不动产不属于他们管辖范围。2011年10月2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新高法立函字36号”函明确徕远广场案件由兵团人民法院管辖。当业主持此函到兵团垦区法院申请诉讼时,垦区法院仍以函中没有明确指定垦区法院受理并且他们不是房产所在地为由拒绝受理。
我们又找到兵团分院,兵团分院立案庭及分管院长表示相关领导说暂不受理,以此为由拖至今日毫无结果,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36号函成了一纸空文。
2.对于【购房合同】约定,双发发生违约争议由仲裁委的进行裁决,乌鲁木齐市仲裁委给出“完善相关手续后给予办理产权”的裁决。徕远房产公司起诉业主要求撤销裁决的起诉,乌鲁木齐中院已经受理后以高院36号函为由要将此案移交给兵团中院。兵团分院已明确表示过,业主诉讼徕远房产公司案件暂缓立案,其实质就是无故不给立案,是无视法律存在的包庇兵团内部企业的侵权行为,我们业主依法坚决反对将此案移交兵中院。
第二 我们的要求:
1、 由于兵团分院无正当理由对于徕远广场案件业主的诉讼久拖不立,使自治区高院的指定管辖无法落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我们的案件应当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也就是天山区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新疆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对符合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条件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权依【民事诉讼法】第34条(一)中 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应是天山区法院管辖。据此,我们业主强烈请求依法更改徕远广场案件以及相关案件诉讼的管辖权,由不动产所属地天山区法院受理
我们的诉讼请求,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根据【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现乌鲁木齐中级
人民法院要将此案移交兵团法院无法可依。
3.自2010年7月以来我们广大业主无数次奔波于乌鲁木齐市各级法院、检察院、自治区党委人民信访处、兵团党委人民信访处、兵团高分院,目的一是为我们跟徕远广场的租赁合同纠纷在法院立案审理,为合同法找一个说理的地方,徕远广场项目房产证书权属登记早日顺利进行;目的二是在经过近3年的艰辛历程中我们更坚定信心跟那些罔顾国家法律肆意妄为的企业叫板,相信党、政府能为我们老百姓的不公平不公正痛下决心进行整治,铲除社会毒瘤,保持社会正常
的经济秩序,保证人民生活安定团结,保证和谐社会有序发展。
徕远广场业主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