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科技
9月13日下午消息,国家工商总局昨日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规定,现阶段允许从事网络交易的自然人暂不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意味着,个人网店或将暂时免于被征税。
该征求意见稿是在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来,前者也是我国首部促进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的行政规章。
征求意见稿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资质都进行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首次明确表示,现阶段允许从事网络交易的自然人暂不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意味着,个人网店或将免于被征税。
按照现行登记注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意见稿认为,“考虑到网络市场发展现状和促进创业就业的需要,现阶段对尚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放宽准入条件,允许其暂不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不过,根据意见稿规定,自然人必须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并向平台进行实名登记,禁止“无照经营”的网上经营主体存在。
近两年,“电商征税”话题成为电商业界争论不休的话题。政府职能机构的暧昧态度和正式法规的缺位让征税成为悬在电商从业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 剑。今年3月,苏宁集团董事长张近东在两会上提出加强网店征税等提案,引发了淘宝与苏宁之间的唇枪舌剑。淘宝官方表态称不反对电商征税,但反对在现阶段期 对个人小店主征税。
从意见稿的规定看,国家工商总局方面更倾向于淘宝方面的立场。
附件: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网络消费者 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 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邮编:100820)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s602@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11日。
国家工商总局 2013年9月11日I
9月13日下午消息,国家工商总局昨日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规定,现阶段允许从事网络交易的自然人暂不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意味着,个人网店或将暂时免于被征税。
该征求意见稿是在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来,前者也是我国首部促进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的行政规章。
征求意见稿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资质都进行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首次明确表示,现阶段允许从事网络交易的自然人暂不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意味着,个人网店或将免于被征税。
按照现行登记注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意见稿认为,“考虑到网络市场发展现状和促进创业就业的需要,现阶段对尚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放宽准入条件,允许其暂不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不过,根据意见稿规定,自然人必须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并向平台进行实名登记,禁止“无照经营”的网上经营主体存在。
近两年,“电商征税”话题成为电商业界争论不休的话题。政府职能机构的暧昧态度和正式法规的缺位让征税成为悬在电商从业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 剑。今年3月,苏宁集团董事长张近东在两会上提出加强网店征税等提案,引发了淘宝与苏宁之间的唇枪舌剑。淘宝官方表态称不反对电商征税,但反对在现阶段期 对个人小店主征税。
从意见稿的规定看,国家工商总局方面更倾向于淘宝方面的立场。
附件: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网络消费者 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 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邮编:100820)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s602@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11日。
国家工商总局 2013年9月11日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