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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明代家纺用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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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这一件衣服上看出一个历史时代人们的精神状态与社会风貌、看出王朝的更替与文明的兴衰、看出它承载多少对你我有意义的人文内涵?能否解答为何会在那样一个时代有这样一件衣服?它能否引发你内心深处的精神共鸣,并将这种共鸣的感受对人们阐述传达?因为时间不能倒流,一个历史时代再难复制,但更重要的是文明传承赋予它的价值,它所承载的信息对于今天有不可磨灭的意义。文物的真正价值,首先是文明的创造者与继承者自身赋予它的,而非其它。


1楼2013-09-23 10:16回复
    第三节 妆花椅褥锦茵座——坐具用纺织品
    明代末,桌椅等高足家具逐渐普及,与之配合的家用纺织品也随之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从明代小说的插图中,可见当时桌椅使用纺织品的情形。

    明 《明人演戏图》
    《琵琶记》插图。
    一、椅披、椅垫
    明代椅用纺织品之一为“椅披”。明代靠背椅搭脑两端出头并上翘,其作用就是在搭“椅披”时,防止从侧面滑落。高耸的椅背可将华美的锦绣“椅披”突出地展示出来。现存明代“橘红地缂丝龙凤纹椅披”为后人展示了当年椅披的风采。

    明 橘红地缂丝龙凤纹椅披
    高179厘米,宽63.5厘米;背景采用橘红色,两色金、红、粉红、深蓝、浅蓝、褐、黑、深浅绿色等丝线缂织花纹,工艺细腻,色彩艳丽,层次分明,寓意吉祥; 麻布里衬,7.5厘米宽的黑绒镶边。
    明代另一种椅用纺织品是椅垫。椅垫有多种称呼,如“椅甸”、“椅褥”、“椅座”等(二十)。除毛皮制品外,高档的椅垫还用妆花(二十一)等华丽又厚实的织物作套,内充棉花。
    二、隐囊
    明代隐囊为中间粗、两端略细的鼓形之物,高或直径为一尺左右,织物作套,内充棉花,常置于床、榻,供倚靠搭肘之用(二十二)。


    4楼2013-09-23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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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地匝氍毹桌围锻——铺陈用纺织品
      一、毯
      受元代影响,明代宫廷盛行“凡地必毯” ,因此地毯用量很大(二十三)。
      明代宫廷地毯一部分来源于官营织毯机构。元代曾在大都(今北京)青塔寺设织作所,织造宫廷专用的官坊毯。明代建立后,朝廷接管了这些织毯机构,使其为宫廷提供了大批精美华丽的地毯。明代宫廷地毯的另一部分来源于地方政府供奉。内蒙古一带是明朝织毯业中心,除生产宫廷王府专用地毯外,尚有宗教用毯。各地所产地毯各具特色,如银川产地毯具有新疆伊斯兰风格和宫廷地毯风格;西藏地毯则以造毛之纯、做工之精、颜色之美、花样之全而著称。上贡地毯纹样题材广泛,牡丹、八宝、福寿字等纹饰无所不有。
      明代已出现了使用棉纱作经、纬线,栽羊毛绒头编织的地毯。由于西南、西北交通的发展,中国织毯工艺和风格不仅受中原文化的影响,也受到印度等国家的影响。明代的织毯风格,可从故宫博物院藏品“辫扣锦纹栽绒毯”得以窥见,毯面驼色地上织有黄色锦纹,边缘为粉蓝色“回纹”,织法古朴粗犷,有中国北京式织毯的雏形。随着品种的增加,织毯的色彩更加丰富,而且每种色彩都有细化的区分,如:红有深红、紫红、铁锈红、大红、桃红、朱红、粉红等。色彩过渡方法有晕色、分色、套色等。此外,明代还出现了丝毛混合的丝毛交织毯和盘金银毯。
      此外,明代还使用当时称为“氍毹”(二十四)(二十五)的毡毯。
      二、桌围、桌套
      明代用于桌上铺陈的纺织品有桌围和桌套两种,普遍使用于当时的官桌、供桌、餐桌等。与其它家用纺织品一样,它们既有实用性,又有装饰功能。桌围是置于桌子前面及两侧的帷幔,系于桌腿,用以遮蔽桌子下部空间。桌套则罩于桌面,常和桌围配合使用。从现存明代杏黄地灯笼纹妆花缎桌围中可知当时桌围的式样。

      明 杏黄地灯笼纹妆花缎桌围
      故宫博物院藏。红色、销金、锦缎、刺绣是明代桌围所用材料的主要特征,“洒线”是当时流行的一种刺绣针法,也称“挑线”、“洒花”和“穿纱”(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可以生动地表现刺绣图案。


      5楼2013-09-2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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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开始处说“由于明初朝廷对大红色有禁制,因此银红、桃红等比较流行”,引用的是《闲情偶寄》中的资料,所记应是明末情形,“记予儿时所见,女子之少者,尚银红桃红,稍长者尚月白,未几而银红桃红皆变大红,月白变蓝,再变则大红变紫,蓝变石青。”故此处明显有误,文献出处应如《明史》记载:“(洪武)五年,令民间妇人礼服惟紫絁,不用金绣,袍衫止紫、绿、桃红及诸浅淡颜色,不许用大红、鸦青、黄色,带用蓝绢布。”


        9楼2013-09-23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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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武)五年,令民间妇人礼服惟紫絁,不用金绣,袍衫止紫、绿、桃红及诸浅淡颜色,不许用大红、鸦青、黄色,带用蓝绢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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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明初的老太太就挺遵纪守法的~~~



          10楼2013-09-23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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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武十三年颁布的《大明律》特设有“服舍违式”条,规定了对越级使用服饰行为的刑罚:“若常服僭用锦绮、丝、绫罗、彩绣……及将大红销金制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及用珍珠绿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倡伎僭用金首饰镯钏者,事发,各问以应得之罪(按即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


            11楼2013-09-23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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