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凤凰网专访,某专家发言大意如下:违背妇女意愿的X行为是犯罪,带有金钱关系双方自愿的X行为是嫖宿,但是在嫖宿过程中如果因为个体对象发生了变化,比如由一个人变成了5个人,这也是违背了妇女的意愿,依然是犯罪。再结合梦鸽所说的一些所谓的短信证据,以及一些所谓水军们关于杨某某的言论,个人分析认为,该案件性质应该是,杨某某是个卖的,然后和李某某勾搭上后准备去开房,但是没想到,服务对象又一个李某某变成了5个,所以不干了,但是好汉也驾不住群狼啊,何况一个弱女子,于是事情就这样发生了。事后,杨某某觉得吃了亏,也许被5个人上对杨某某来说也没多大关系,但是才给2000就说不过去了,又知道李某某是公众人物,于是索要50万的封口费,于是在几经纠缠未果的情况下把李某某等5人告上法庭。李家因为这是个嫖宿事件所以坚持无罪辩护。李家认为,李某某和杨某某存在嫖宿行为,不应该算强奸,但李某某被其他几个人阴了,因为他们的参与,一起嫖宿事件变成了轮奸案。从法律角度来说,李某某的确违背了杨某某的意愿,哪怕当时他们的确是有嫖宿的关系。所以李某某被判有罪不冤,但杨某某也存在敲诈行为,而且当初的起因也是嫖宿,只是可能价钱没谈妥就把李某某告了,所以,杨某某也不是个什么好鸟。至于大家关于水军的争论,只是因为大家都只看到了这起案件的一个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