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偷了几只鸡,不值几个钱,应该不会有罪吧?”昨天,黄某、吴某两人才知道自己的如意算盘打错了。东阳市法院认定两人属于“多次盗窃”,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黄某与吴某均是在东阳打工的90后,平常游手好闲,经常入不敷出。今年4月的一天,两人正在东阳城东街道闲逛,看见楼某屋后的鸡棚。正好由于囊中羞涩,还没有吃饭,两人便偷得一只公鸡,做成了美味佳肴。尝到甜头后,两人在一个月内又三次偷了他人家养的多只乌骨鸡、芦苇鸡。由于两人每次偷鸡数量并不是很多,对此,许多居民认为损失不大,就自认倒霉没有报案。后来,两人因犯抢劫罪被抓。讯问中,两人交代了以往的盗窃经历。
东阳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两年内盗窃三次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黄某、吴某两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虽数额不大,但他们在一个月内连续盗窃4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于是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