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超车道”一说早已被取消:
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车道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同时规定,最左侧一条车道只有在超车时才能使用,故称之“超车道”。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行驶。” 超车后要及时驶回行车道,长期占用超车道是违章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上述规定废止,取消超车道、行车道后,法规并没有按照以前的模式就各条车道作出明确定义,只是对各条车道的行驶速度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