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一门面房,2011年11月18日租给乙方, 租赁合同上写明 租期问两年,到2013年11月18日。
现在家人想自己做生意,遂想收回房屋。 于是告知乙方,租期结束,收回房屋。 可乙方以房屋装修花了十几万为名,不愿交出房租。 并声称,如交出房租,甲方需像乙方支付五六万的装修费用。
其实乙方装修的东西家里做生意完全用不上,而且装修费用根本就没有十几万。最多两三万块钱
乙方这样的做法时候合理? 我要怎么办?
另附一份当时签的租赁合同,大家帮忙看看第六条协议。 当时家人不懂,所以就签了。 这是否要作为支付乙方装修费的凭证?I
现在家人想自己做生意,遂想收回房屋。 于是告知乙方,租期结束,收回房屋。 可乙方以房屋装修花了十几万为名,不愿交出房租。 并声称,如交出房租,甲方需像乙方支付五六万的装修费用。
其实乙方装修的东西家里做生意完全用不上,而且装修费用根本就没有十几万。最多两三万块钱
乙方这样的做法时候合理? 我要怎么办?
另附一份当时签的租赁合同,大家帮忙看看第六条协议。 当时家人不懂,所以就签了。 这是否要作为支付乙方装修费的凭证?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