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文安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使用,限制高排放机动车在县城区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5日,县环保和公安交警部门将实行联合执法,对县城区政通道、国泰道、人和路、民安路(含此四条道路)以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查,除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外,凡未携带、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将责令其12月1日前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二、自2013年12月1日起,县环保和公安交警部门将联合加强高排放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对县城区政通道、国泰道、人和路、民安路(含此四条道路)以内道路,除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外,禁止未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5日,县环保和公安交警部门将实行联合执法,对县城区政通道、国泰道、人和路、民安路(含此四条道路)以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查,除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外,凡未携带、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将责令其12月1日前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二、自2013年12月1日起,县环保和公安交警部门将联合加强高排放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对县城区政通道、国泰道、人和路、民安路(含此四条道路)以内道路,除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外,禁止未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