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外国语学校,违反国家劳动合同法,违法用工,违法辞退员工,天理难容!请求事项:1.补偿三个月社保;2.补偿6月份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3.补偿一个月工资(违法解除女性员工哺乳期劳动合同赔偿金)。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7年3月29日入职云南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签了期限为三个月的非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手印),学校未注明试用期,合同中未明确劳动者工作内容、规章制度及劳动报酬结构、考核等。在工作中,学校自始至终没有任何书面形式告知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没有员工手册等。学校人事部于2017年6月22日下午找本人谈话,在无任何证据情况下,指责本人工作存在过失。学校人事部罗霞于2017年6月27日口头通知本人试用期延长三个月,没有出具任何证据和书面通知。本人于2017年5月10日询问学校人事部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罗霞回复转正之后缴纳,并口头劝说本人不要在意试用期是否缴纳保险。罗霞于2017年6月19日微信发给本人转正清单,通知本人准备转正所需材料,又于2017年6月29日单方面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在本人明确表示想继续留在学校工作的意愿后,学校不作任何回应。
本人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没有收到学校应支付的工资和赔偿。学校在本人哺乳期内擅自辞退本人,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的法律法规。
学校劳动合同的恶意欺骗,扣押劳动者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单方面擅自辞退劳动者、在女性员工哺乳期内辞退劳动者等行为,严重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在管理上的漏洞和失职,人事部恶意劝说威胁劳动者等行为,相关部门却视若无睹。本人在此申请,撤销云南外国语学校的相关招生资质,并希望得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结果公示。
学校存在大量违法违规情况:列举如下: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云南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合同中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没有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劳动报酬。
二、漠视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就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在没有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后,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学校没有对以上相关内容做出明确说明,没有任何书面通知。
四、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学校擅自扣押劳动合同。
五、合同期间内,不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并口头胁迫劳动者。
六、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学校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延长劳动者试用期三个月。人事部罗霞口头另约定重新试用。
七、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学校没有证据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无书面形式告知。
八、学校在劳动者哺乳期期间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为哺乳期女性,婴儿不满一周岁。
九、学校没有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该学校长期存在以上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劳动者被辞退只能忍气吞声默默 的离开学校,让学校的这些违法行为长期的逍遥法外,非常嚣张的一直为所欲为。希望所有的学生和家长认清楚学校的丑恶嘴脸,慎重选择。希望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在当今的法制社会,能够制止该学校的这些违法行为,为弱势的劳动者能够得到合法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