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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分】
唯识宗所立识体四分之一。见分即指诸识的能缘作用,为认识事物的主体;亦即能照知所缘对境(即相分,为认识的对象)之主体作用。‘见’即见照、心性明了之义,谓能照烛一切诸法及解了诸法义理,如镜中之明,能照万象。换个方式说见分即心识的缘虑作用,亦即主观的认识主体。心识生起,自其自体变现相、见二分,相分是色法,概括世间的一切物质现象;见分是心法,有缘虑作用,是认识的主体。不过此见分与相分,都是识体之所变现,摄物归心,所以成其唯识。参阅‘四分’条。
【相分】
心法四分之一,即自心体上变现出为见分所缘的境相。此在唯识学上、摄尽一切所谓客观的现象。心识是能缘虑之法,心识生起时,识体变现出相、见二分,见分是能缘虑的作用,相分是所缘虑的境相。唯识宗立论,以为宇宙万法,皆内识之所变现,故所谓相分,是第八识的色法种子——所谓相分色所变现的境相。
相分之相与像字通用,如相片又称像片,亦称肖像,故所谓相,亦就是影像。此影像不是外境的‘本质色’,而是托第八阿赖耶识的‘相分色’,在眼识上再变现一重‘相分’(影像),由眼识的见分去缘。所以唯识学上说∶‘识所缘,唯识所变。’
【自证分】
又作自体分,唯识宗所立识体四分的第二分。自是自体;证为证知,即为自觉的证知作用。四分中的见分有缘虑、了别相分的作用,但不能自知其所见有无谬误,故必须另有一证知见分的作用,即是自证分。自证分即识之自体,故又名自体分。自证分还有一种再度知的作用,与自证分互相为证,以证二者有无谬误。参阅‘识体四分’条。
【证自证分】
唯识宗所立识体四分的第四分。这是识体作用的一部分,即是对自证分再加以证知的作用。自证分有证知见分的作用,但谁来证知自证分有无谬误呢?于是识体更起能缘作用,以证知自证分的所证是否正确,此再度证知的作用,即是证自证分。但谁来证知证自证分有无谬误呢?就是原来的自证分,因为自证分和证自证分二者互缘互证的
bdhd://—— 不恋尘世浮华,不写红尘纷扰,不叹世道苍凉,不惹情思哀怨,闲看花开,静待花落,冷暖自知,干净如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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