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星莱骊乱收费还字正腔圆的说,临潼开发商不执行“一价清”我们跟西安不一样发表于 2011-02-23 16:40:17楼主
告 知 函
尊敬的诚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 于2009年5月13日与贵司协议签下位于临潼区迎宾大道中段科技大学对面群星莱骊 号楼 单元 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期间因贵司人事变动后被告知合约丢失,并于2009年7月15日再次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总价共计人民币 。
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0年9月30日前,遭遇不可抗力出卖人在发生之日30天内以信函或电话方式告知买受人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约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本人实际接到电话收房通知的日期为2011年1月19日,并于2011年2月10日前往贵司售楼中心大厅办理交房手续。由于我方对贵司在交房前要求缴纳的和已交的部分费用存有疑问,双方协商未果,终因未交清开发商要求缴纳的各项费用,被售楼部工作人员告知不能办理交房验收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我方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开发商应无条件交房,否则视为开发商违约,开发商拒不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开发商无权以“未缴纳相关费用”等任何理由拒绝交房。
我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与要求,愿如数交上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对于缴费单上存有疑问的收费项目,请开发商出示书面的清晰明了的政策、制度与规定,并复印一份给买受人,或提供发文单位的红头文件编号;委托代收的各项费用,请提供实际收费单位的代理委托书原件及收费单位加章公章公示的缴费明细原件,并复印一份给买受人。
若开发商不能提供交房验收前必须要收取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从而拒绝我方要求办理交房验收手续的请求,因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至贵方完成交付手续之日止,依照合同约定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并出示“关于出卖人拒绝交验房屋的责任确认函”。
按照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出示合同约定的证明文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实测面积测绘报告》。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附:诚林置业交房收费明细说明
陕西诚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群星莱骊
交房收费公示表
1、 剩余房款的补差———————————已交
(2009年5月13日交给开发商首付款¥ 元整,2010年2月9日按揭贷款交给开发商¥ 元整,合计金额¥ 元整)
2、 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米145元————已交
(2010年2月9日已交给开发商,合计金额¥ 元整)
3、 房屋契税:总房款1.5%————————已交
(2010年2月9日已交给开发商,合计金额¥ 元整,小于90平米按1.5%交纳.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7号〕文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 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请开发商退还总房款0.5%房屋契税)
4、 天然气初装费:每户1900元
5、 有线电视初装费:每户385元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07〕291号”文中明确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的补充通知“市物发〔2007〕318号”文中明确规定:开发商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天然气安装工料费、有线电视安装工料费等,一并计入销售价格,价外不再收取与商品房建设工程相关的任何费用)。
6、 按揭手续费,房屋评估费8‰
(请出示相关文件)
7、 办证费
(1) 中介服务费:500元(请出示相关文件)
(2) 档案管理费:400元(请出示相关文件)
(3) 测量费:每平方米1.36元(请出示相关文件)
(4) 交易费:每平方米5元(请出示相关文件)
(5) 房屋登记费:80元(同意缴纳)
(6) 工本费:58元(同意缴纳)
(7) 办证申请表:3元(同意缴纳)
买受人签名:
告知日期:
关于出卖人拒绝交验房屋的责任确认函
致陕西诚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系诚林置业群星莱骊 号楼 室业主。我于2009年7月15 日与贵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了合同规定款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贵公司应于2010 年 9 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于本人,本人于2011年1月19日收到贵公司电话交房通知,协商确定我于2011年2月10日到群星莱骊售楼处进行交接。我于2011年2月10日前往贵公司指定现场办理交付手续。
但你公司单方要求先交付契税(小于90平米已按1.5%交于开发商)、维修基金(已交于开发商)、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按揭手续费、办证费(中介服务费、档案管理费、测量费、交易费、房屋登记费、工本费、办证申请表等费用后方能办理验房手续,拒绝我方对房屋及小区环境进行检验,以至房屋交接无法完成。对此我方郑重提醒你方,基于双方合同中并未有此项约定,为此你方以此作为房屋交验条件已构成拒绝交房,我方要求你方立即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否则你方理应继续承担延期交房至实际完成交付手续之日止的全部违约责任。
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本人特寄发本函,旨在确认违约责任。贵方若对本函所示内容存有异议,请在签收本函后当天传真回函至 ,否则视为认同本函描述之责任确认。
特此函达!
开发商确认:陕西诚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授权人签名:
日期:
业主确认:
日期:
告 知 函
尊敬的诚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 于2009年5月13日与贵司协议签下位于临潼区迎宾大道中段科技大学对面群星莱骊 号楼 单元 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期间因贵司人事变动后被告知合约丢失,并于2009年7月15日再次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总价共计人民币 。
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0年9月30日前,遭遇不可抗力出卖人在发生之日30天内以信函或电话方式告知买受人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约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本人实际接到电话收房通知的日期为2011年1月19日,并于2011年2月10日前往贵司售楼中心大厅办理交房手续。由于我方对贵司在交房前要求缴纳的和已交的部分费用存有疑问,双方协商未果,终因未交清开发商要求缴纳的各项费用,被售楼部工作人员告知不能办理交房验收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我方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开发商应无条件交房,否则视为开发商违约,开发商拒不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开发商无权以“未缴纳相关费用”等任何理由拒绝交房。
我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与要求,愿如数交上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对于缴费单上存有疑问的收费项目,请开发商出示书面的清晰明了的政策、制度与规定,并复印一份给买受人,或提供发文单位的红头文件编号;委托代收的各项费用,请提供实际收费单位的代理委托书原件及收费单位加章公章公示的缴费明细原件,并复印一份给买受人。
若开发商不能提供交房验收前必须要收取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从而拒绝我方要求办理交房验收手续的请求,因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至贵方完成交付手续之日止,依照合同约定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并出示“关于出卖人拒绝交验房屋的责任确认函”。
按照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出示合同约定的证明文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实测面积测绘报告》。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附:诚林置业交房收费明细说明
陕西诚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群星莱骊
交房收费公示表
1、 剩余房款的补差———————————已交
(2009年5月13日交给开发商首付款¥ 元整,2010年2月9日按揭贷款交给开发商¥ 元整,合计金额¥ 元整)
2、 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米145元————已交
(2010年2月9日已交给开发商,合计金额¥ 元整)
3、 房屋契税:总房款1.5%————————已交
(2010年2月9日已交给开发商,合计金额¥ 元整,小于90平米按1.5%交纳.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7号〕文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 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请开发商退还总房款0.5%房屋契税)
4、 天然气初装费:每户1900元
5、 有线电视初装费:每户385元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07〕291号”文中明确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的补充通知“市物发〔2007〕318号”文中明确规定:开发商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天然气安装工料费、有线电视安装工料费等,一并计入销售价格,价外不再收取与商品房建设工程相关的任何费用)。
6、 按揭手续费,房屋评估费8‰
(请出示相关文件)
7、 办证费
(1) 中介服务费:500元(请出示相关文件)
(2) 档案管理费:400元(请出示相关文件)
(3) 测量费:每平方米1.36元(请出示相关文件)
(4) 交易费:每平方米5元(请出示相关文件)
(5) 房屋登记费:80元(同意缴纳)
(6) 工本费:58元(同意缴纳)
(7) 办证申请表:3元(同意缴纳)
买受人签名:
告知日期:
关于出卖人拒绝交验房屋的责任确认函
致陕西诚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系诚林置业群星莱骊 号楼 室业主。我于2009年7月15 日与贵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了合同规定款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贵公司应于2010 年 9 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于本人,本人于2011年1月19日收到贵公司电话交房通知,协商确定我于2011年2月10日到群星莱骊售楼处进行交接。我于2011年2月10日前往贵公司指定现场办理交付手续。
但你公司单方要求先交付契税(小于90平米已按1.5%交于开发商)、维修基金(已交于开发商)、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按揭手续费、办证费(中介服务费、档案管理费、测量费、交易费、房屋登记费、工本费、办证申请表等费用后方能办理验房手续,拒绝我方对房屋及小区环境进行检验,以至房屋交接无法完成。对此我方郑重提醒你方,基于双方合同中并未有此项约定,为此你方以此作为房屋交验条件已构成拒绝交房,我方要求你方立即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否则你方理应继续承担延期交房至实际完成交付手续之日止的全部违约责任。
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本人特寄发本函,旨在确认违约责任。贵方若对本函所示内容存有异议,请在签收本函后当天传真回函至 ,否则视为认同本函描述之责任确认。
特此函达!
开发商确认:陕西诚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授权人签名:
日期:
业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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