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9637948我的确知道了华学姐的名字、学校、专业,因为涉及到隐私问题,我就不在帖中说明了。
接着来讨论“范跑跑”。
给予其“行政处分甚至是解聘都于法有据”,我提出的依据是《教育法》第37条第3项,此条中“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之间用的是顿号,是一种并列选择的关系,也就是说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是解聘并不要求两者都具备,后面”影响恶劣”是对前面两者程度的一个修饰。
关于取消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其中再次提到了“品行不良”。
对于“范跑跑”事件,在那样一个特殊的时期、范跑跑作为教师的身份,说出那样的话,的确会对公众的心态造成影响,让网友对其“品行”进行抨击,而“品行”“道德”本来就不如法律那样带有稳定性,要给出一个合理的衡量标准很难。我一直都觉得认定范跑跑这种“品行不良”是受了网络审判的影响,如果说依据的话,《教师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第八条规定的教师义务,其中有“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等内容,似乎都能和“道德修养”挨上边。
而道德修养这个标准,对于我,太难了。
这个问题经过华学姐这么一问我收获很大。谢谢学姐,有不足的地方请学姐多多指教,我准备和学姐讨论第二个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