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相关文献
首先是大明会典卷之五十七
凡选娶继配。万历十年议准、凡亲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许奏请选继【天顺四年例】
止请敕封为继妃、不给册命冠服。若元配题封之后、未及遣官行礼病故者、亲王继妃、准给册命冠服、仍遣官册封。郡王继妃、止给册命、不遣官册封。不给冠服。【万历七年例】
如已有子、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许选继。止照内助事例、有妾推举一妾、无妾奏选一人、以管理家事、抚育子女。不许请授次妃封号。【弘治间例】
将军中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经授封、未经成婚病故者、俱许选继。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许选娶内助。【嘉靖二十八年例】
若虽无子、止奏选内助妾媵者、听从其便。【正德四年例】
至於继室病故而复无子者、亦止许选妾。不许再奏选继。其亲王世子郡王长子、不分有无子嗣、俱准选继、以共承宗祧。止请敕知会、俟袭封王爵之日、世子继妃、进封为亲王继妃。长子继夫人、进封为郡王继妃。一体遣官册封。世孙长孙、亦照世子长子例行【万历九年例】
然后是《明代亲王郡王世系大全》里的请封生母
王妃以下、所出庶子受封,其母止封夫人,不在次妃之例。亲王妾媵生女者、不得援生子例、请封夫人。亲王之妾、其子已袭封亲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次妃,但不得滥请继妃封号。【 弘治四年例】
郡王之妾其子已袭封郡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次妃。俱止请敕知会、不给诰命冠服。身后减半祭葬。若已故者、俱准追封次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