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行是近年来在旅行社业内较为流行的经营模式,就能够赚钱,又能够引起旅游者的兴趣和好感。但随着《旅游法》的实施,自由行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自由行合同已经无法运行了。
1、原有的自由行合同。旅游服务需求的个性化,最终引出旅游合同形式的多样化的后果,与旅游者需求相对应的,包价旅游合同、自由行合同和单向委托合同也应运而生,特别是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旅游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的出台,虽然在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自由行合同这个概念,但自由行合同这种形式已经被司法解释认可,并明确了自由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在的自由行合同。《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包价旅游合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谓的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对照该规定不难发现,旅行社所谓的自由行合同,与包价旅游合同完全一致,自由行合同就是一个服务内容更为简单的包价旅游合同。从这个意义上说,《旅游法》实施后,自由行合同不再存在,已经从旅行社服务合同中消失了。
3、所谓的自由行合同如何操作。由于从法律意义上说,自由行合同已经不存在,但在我们旅行社的实际操作中,按照自由行合同操作的模式不会再短时间内消失。按照《旅游法》规定,在出境旅游的自由行中,旅行社必须委派领队,这对于旅行社而言是难以接受的,也是无法运营的。一些旅行社在组织自由行时,就采取了把自由行分拆为单向委托合同,并要求旅游者主动提出拒绝旅行社委派领队。这样的模式,大概是在现有框架内不得已的方式,尽管这样的操作并不能完全规避旅行社的经营风险。
1、原有的自由行合同。旅游服务需求的个性化,最终引出旅游合同形式的多样化的后果,与旅游者需求相对应的,包价旅游合同、自由行合同和单向委托合同也应运而生,特别是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旅游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的出台,虽然在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自由行合同这个概念,但自由行合同这种形式已经被司法解释认可,并明确了自由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在的自由行合同。《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包价旅游合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谓的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对照该规定不难发现,旅行社所谓的自由行合同,与包价旅游合同完全一致,自由行合同就是一个服务内容更为简单的包价旅游合同。从这个意义上说,《旅游法》实施后,自由行合同不再存在,已经从旅行社服务合同中消失了。
3、所谓的自由行合同如何操作。由于从法律意义上说,自由行合同已经不存在,但在我们旅行社的实际操作中,按照自由行合同操作的模式不会再短时间内消失。按照《旅游法》规定,在出境旅游的自由行中,旅行社必须委派领队,这对于旅行社而言是难以接受的,也是无法运营的。一些旅行社在组织自由行时,就采取了把自由行分拆为单向委托合同,并要求旅游者主动提出拒绝旅行社委派领队。这样的模式,大概是在现有框架内不得已的方式,尽管这样的操作并不能完全规避旅行社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