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35条有关购物的规定,对于许多专业经营周边购物一日游的旅行社不小的打击,许多旅行社认为这样的产品违反了《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必须放弃这样的产品,但又心有不甘。旅行社的理解是否正确?旅行社是否真的不可以经营所谓的“购物一日游”产品?答案是否定的。
1、购物场所的性质。以浙江的一些购物一日游商场为例,这些被旅行社列入所谓一日游的购物商场,基本属于A极景区,比如义乌商贸城、海宁皮革城、诸暨珍珠市场等,既为大型市场,又是4A级景区,是一个综合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前往这些购物商场,并没有违反《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完全可以放心,按照原有模式继续经营,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2、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经营这类产品,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和所谓的“游”毫无关联。旅行社为市民提供的服务是:从某地出发前往某购物商场,然后约定时间从商场停车场发车,将市民接回出发地,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仅仅是固定的来回交通服务,旅行社向市民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纵观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仅仅局限于交通服务,和旅游没有关系。
3、旅行社宣称组织此类购物一日游的风险。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看,和旅行社为市民提供的实际服务相比,旅行社广告所称的“购物一日游”蕴含着更多的风险,因为旅行社应当为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即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存在过错,就必须为给市民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是与服务相匹配的有限责任;如果旅行社声称“购物一日游”,那么,旅行社是否为市民在购物过程中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责任?旅行社是否为市民的购物质量承担责任。这些责任超出了旅行社应当承受的范围。
因此,我建议旅行社应当调整其“购物一日游”的旅游广告,广告应定性为包车服务,或者提供定时定点交通服务,而不能以“一日游”吸引市民,因为旅行社并不提供“游”的服务。这样既能保证现有经营模式,又能更好地规避经营风险。
1、购物场所的性质。以浙江的一些购物一日游商场为例,这些被旅行社列入所谓一日游的购物商场,基本属于A极景区,比如义乌商贸城、海宁皮革城、诸暨珍珠市场等,既为大型市场,又是4A级景区,是一个综合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前往这些购物商场,并没有违反《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完全可以放心,按照原有模式继续经营,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2、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经营这类产品,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和所谓的“游”毫无关联。旅行社为市民提供的服务是:从某地出发前往某购物商场,然后约定时间从商场停车场发车,将市民接回出发地,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仅仅是固定的来回交通服务,旅行社向市民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纵观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仅仅局限于交通服务,和旅游没有关系。
3、旅行社宣称组织此类购物一日游的风险。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看,和旅行社为市民提供的实际服务相比,旅行社广告所称的“购物一日游”蕴含着更多的风险,因为旅行社应当为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即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存在过错,就必须为给市民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是与服务相匹配的有限责任;如果旅行社声称“购物一日游”,那么,旅行社是否为市民在购物过程中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责任?旅行社是否为市民的购物质量承担责任。这些责任超出了旅行社应当承受的范围。
因此,我建议旅行社应当调整其“购物一日游”的旅游广告,广告应定性为包车服务,或者提供定时定点交通服务,而不能以“一日游”吸引市民,因为旅行社并不提供“游”的服务。这样既能保证现有经营模式,又能更好地规避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