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贴说的是“陆励成万元账目事件”根本达不到“牢狱之灾”这么严重的程度,这一贴则来说一说陆励成是不是“没有宋翊和苏曼的帮助”,就要失去“麦古的工作”和“整个职业生涯”。<?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我先拿自己举例子。 大概8年前吧,我曾经也被我所在的公司调查了,倒不是账务问题,而是商业秘密问题(也就是被苏曼同学认为特别不人性特别不正义的保密问题,虽然苏蔓对此很不忿,但我要说,保密问题对于投行及其他许多行业来说都是非常非常重要的问题,投行与客户在签订正式协议之前常要先签保密协议,即使协议履行完毕,仍需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这个问题在我这个行业里不但意味着失业,还意味着失去执业资格(永远不能从事这一行业)以及真正的牢狱之灾。公司发现泄密后,又发现相关信息“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从我这里泄露的,于是主管负责人向我通知了此事,并告诉我泄密事件的发生时间及其他具体情况,要求我对此予以说明(我相信公司已同时着手调查)。对于这种无妄之灾,我首先要做的当然是否认,然后说明我所了解的情况,然后寻找相关证人和证据。我看到LZ说“总部在调查期间,陆励成的行动也会受限”,开玩笑,一家公司而已,有什么权利限制他人的行动?!像我这种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并可能进监狱的问题,公司也顶多是安慰我“不要有心理负担”“公司一定会查个水落石出滴”,并嘱咐我“有什么线索要尽量提供哟”“工作还要照常做啊哈哈哈”之类的话。而我此时要做的就是提供证人和证据(注意,我并不需要亲自去把证人找出来送到公司里,因为大家都认得,我跟公司说下名字公司自己找人去问就可以了),说明我在事件发生时根本不在场,并提醒公司调查监视器录像,通过<?xml:namespace prefix="st1"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IT技术手段查找信息泄露源头等等。然后呢?然后这件事就很顺利的解决啦!</?xml:namespace>
从上面这件事可以看出一点——当事人的自辩非常重要。虽然LZ在“陆励成万元账目事件”中扯美国法律这事十分扯淡,但是,美国法律有一个特点是渗透在美国制度文化中的,那就是“程序正义”。LZ说“美国法律严厉”(当然你原文是说美国商业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我觉得与其说是“严厉”,不如说是制度完善,而这个制度之所以完善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注重程序。法官审理案件也好,公司调查也好,如果不让当事人本人辩解,还谈什么程序?没有程序,还谈什么正义?中国打古时候起就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尚且知道“兼听两造”的重要性,如今21世纪了,一家美国的跨国公司对员工进行调查,竟然会有人认为根本不需要本人自辩?!秃秧秃森破啊! 这事儿的正常程序就是:公司告知陆励成—>陆励成说明情况,提供赵俊等证人的线索—>公司询问赵俊—>问题解决。至于赵俊肯不肯作证的问题,陆励成手里有他的把柄,不怕他不说实话。 有人说了,陆励成一入迪拜深似海,大家找不到他,他怎么自辩啊。咱得明白什么是“程序正义”啊,程序正义的表现之一就是“很多事情你可以等但不能省”啊,陆励成是出差不是失踪,他很快就会回来,等他回来你告诉他不就得了。 又有人说了,麦古就是不愿意等他回来,就是想自己闷头查,查完了不等陆励成回来就开除他。咱且不说麦古这么大一公司是不是和你一样头脑简单,咱先看看麦古这么做的后果。前面说了,麦古是一家中国公司,适用中国法律,这其中也包括《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按照规定,麦古要想单方面解除与陆励成的劳动合同,除非陆励成“严重违反麦古的规章制度”。好了,假设麦古和你一样头脑简单,问都不问陆励成一声就认定这一万元的账目问题属于“严重违反麦古的规章制度”问题,然后把陆励成给开了。陆励成呢,这时候就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去人民法院),有赵俊和赵俊的把柄在,他很容易就能证明这1万元的账目问题根本不属于“严重违反麦古的规章制度”的问题。结果显而易见——麦古与陆励成的劳动合同不但不能解除,还得向陆励成支付赔偿金,仲裁费、诉讼费什么的也得麦古掏。顺便说一下,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都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不是用人单位的利益。正因为如此,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特别谨慎,要有充分的、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才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我们从不建议他们贸然行事。当然,你可能会说,很多公司都有随便开除人的现象啊。但麦古不同,麦古是一家知名的外资公司,盯着他们的眼睛会更多,要求也会更严,麦古对自己的社会形象也会比较看重,更重要的是,陆励成不是一个不知道解决途径且会忍气吞声的人。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我国的实践惯例来看,还是从美国的制度文化来看,麦古都不会不听取陆励成的自辩就擅自开除他的。如果麦古这么做,不但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反而会承担不利后果。 陆总今天还是这么帅,不多说了,先看3集联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