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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关于查账和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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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总虽然威胁她,但也隐瞒了她造假简历的事实,要不然她已经不再MG了。关键是陆总帮过她啊,从报恩的角度讲不该有私心。在说苏蔓没有将陆组信息透露给宋组,这真的基本素养,做了就真的是人品问题了。说到表扬苏蔓突出苏蔓,何尝又不是为她提供了一个契机,宋翊三番两次拒绝苏蔓的调组申请,可那一次那么直接,真的只是同情?恐怕还因为她的业务能力吧


IP属地:上海22楼2013-12-11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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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你还是等工作以后再来试图讨论职场上的话题吧。纯粹一个纸上谈兵,想当然尔!


    23楼2013-12-11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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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总确实是可以通过赵俊来洗刷冤屈,但是效果不会比同组竞争对手来帮他洗刷更好。也就是说,看来是同样的话,也是同样的人,但是到底是陆总自己找来的,还是宋在他不在时就找来的,说服力度还是不太一样的。
      当然,宋帮助陆,其实70%-80%还是为了麦克和自己的前途,还有一小部分不知道是苏蔓还是陆给他的印象吧。成功澄清误解后,他其实是这件事最大的受益者。


      24楼2013-12-11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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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不是一万块钱的事而是牵涉了报假账以及贪污。。。。。。。。。。


        IP属地:山东25楼2013-12-11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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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企也没那么干净,潜规则灰色收入什么的,没有可能嘛,那个SB公司会把这事弄大,嫌钱太多等美国政府来查,然后狠狠罚一笔,那个SB弄大的,才是大问题,什么来查下内部大多就是走过场而已,要查也不会查这种1万块的小问题,而是真正的大问题,没办法入乡随俗啊。
          这事在真查大了,麦克的问题才最大,陆也就这一万块而已,毕竟总帐是麦克那边的,陆只要把赵俊推出来而他本身也有证据,自然可以说清楚,真闹大了,总部反而要讲好话信不信,不管是不是金领投手还是事情不要闹大,内部都要息火,宋那时别说执行董事了,能不能呆下去都是问题,没看见陆回来后,同事都跟他保持距离。


          26楼2013-12-1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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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部派人下来,无非1是有人举报总要查,2是想压陆打打碴,让宋能上位,毕竟上次的权金陆赢了但一直没下文,所以赵俊一说清楚能交差就走人了,根本不需要问陆,也不需要把事情闹大,在陆回来之前就匆忙走人了。


            27楼2013-12-11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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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我只能说你真的一点也不了解金融圈。


              28楼2013-12-11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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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倒和苏小姐在职场表现差不多,我们经理就属于专横性,刚来公司被骂惨了,我和他对吵,后来我死活要求转到其他部门,我在公司干了三年多了,我没走,经理因为业绩被调走了,我可高兴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29楼2013-12-11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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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把男二捧上天,为了后面可以摔的狠一点


                  来自iPhone客户端30楼2013-12-11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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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商业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45美元即入刑”。<?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噗,原谅我看到这句话时笑喷了,笑点在哪里呢?一,美国商业法不是一部法典,它是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总称;二,入不入刑这种事应由刑法规定,而不应由商业法规定。
                    举个例子:《美国统一商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佣金的给付要么从商业惯例,要么以总收益的10%为限,这属于商业法规定的范畴,至于违反了这一规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构成什么犯罪,就得看各州的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了(美国的实体刑法是成文法)。
                    因此,LZ说在美国商业法下45美元即入刑,就好像说“中国商法规定行贿金额达人民币300元就得坐牢”一样无厘头啊!好吧,我知道很多人也许看不出这句话无厘头在哪里……反正,你知道很无厘头就是了。
                    还有“陆励成没有宋翊和苏曼的帮助”就要面临“牢狱之灾”这句话……不管LZ心目中的美国商业法是不是还要管商业贿赂犯罪问题,起码你得知道那是“美国法”啊!可陆励成是中国人啊!陆励成在中国啊!陆励成这1万块钱的破事儿全程发生在中国啊!无论是按照属人原则还是属地原则,无论是看行为发生地还是结果发生地,这事儿都完全不适用美国法啊!还“牢狱之灾”?美国监狱又不是中国监狱他爸,他管得着吗吗吗吗?!
                    也别跟我提什么麦古是美国公司,应该适用美国法云云,看清楚咯,麦古前台那几个大字写得是啥——麦古(上海)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一目了然,中国公司,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律管这事儿吗?当然不管啊!所以,让手长脚长既想管刑法领域又想管中国法律的所谓“美国商业法”边儿上凉快去吧!
                    因此,认为陆励成没有宋翊和苏蔓的帮助就要面临牢狱之灾这种事,实在是异想天开了。LZ脑洞如此幽深,思维如此清奇,不如和我一起萌“陆励成XBattousaiMJ”这个冷CP如何?


                    31楼2013-12-11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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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小说好像是,陆跟蔓说这点问题根本威胁不到我,即使你不帮我也有办法


                      来自Android客户端32楼2013-12-11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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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这件事,最笨的是琳达。通过宋的手送到麦克哪里。而宋递交上去发现引起麦克不悦,接着又很快发现对于陆而言,这并算不是什么重大的把柄。那么,宋如果智商足够,至少为了在麦克那里洗清自己,而出手帮陆也就不奇怪了。
                        女主把文件资料交给宋处理,这符合正常的逻辑。毕竟她是宋组的人,而且也可借此机会试探宋的态度。但是,交文件给宋的时候,那几句心理描写实在太崩溃了,活生生把苏蔓的双Q拉低好几级。我宁可她交给宋,干净利落地说“这事,由你处理了”,然后冷静地看宋的反应,这才是标准的职业女性。这么低幼的心里描写,难道为了突出HC导致思维混乱么,无语。


                        33楼2013-12-11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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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贴说的是“陆励成万元账目事件”根本达不到“牢狱之灾”这么严重的程度,这一贴则来说一说陆励成是不是“没有宋翊和苏曼的帮助”,就要失去“麦古的工作”和“整个职业生涯”。<?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我先拿自己举例子。

                          大概8年前吧,我曾经也被我所在的公司调查了,倒不是账务问题,而是商业秘密问题(也就是被苏曼同学认为特别不人性特别不正义的保密问题,虽然苏蔓对此很不忿,但我要说,保密问题对于投行及其他许多行业来说都是非常非常重要的问题,投行与客户在签订正式协议之前常要先签保密协议,即使协议履行完毕,仍需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这个问题在我这个行业里不但意味着失业,还意味着失去执业资格(永远不能从事这一行业)以及真正的牢狱之灾。公司发现泄密后,又发现相关信息“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从我这里泄露的,于是主管负责人向我通知了此事,并告诉我泄密事件的发生时间及其他具体情况,要求我对此予以说明(我相信公司已同时着手调查)。对于这种无妄之灾,我首先要做的当然是否认,然后说明我所了解的情况,然后寻找相关证人和证据。我看到LZ说“总部在调查期间,陆励成的行动也会受限”,开玩笑,一家公司而已,有什么权利限制他人的行动?!像我这种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并可能进监狱的问题,公司也顶多是安慰我“不要有心理负担”“公司一定会查个水落石出滴”,并嘱咐我“有什么线索要尽量提供哟”“工作还要照常做啊哈哈哈”之类的话。而我此时要做的就是提供证人和证据(注意,我并不需要亲自去把证人找出来送到公司里,因为大家都认得,我跟公司说下名字公司自己找人去问就可以了),说明我在事件发生时根本不在场,并提醒公司调查监视器录像,通过<?xml:namespace prefix="st1"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IT技术手段查找信息泄露源头等等。然后呢?然后这件事就很顺利的解决啦!</?xml:namespace>

                          从上面这件事可以看出一点——当事人的自辩非常重要。虽然LZ在“陆励成万元账目事件”中扯美国法律这事十分扯淡,但是,美国法律有一个特点是渗透在美国制度文化中的,那就是“程序正义”。LZ说“美国法律严厉”(当然你原文是说美国商业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我觉得与其说是“严厉”,不如说是制度完善,而这个制度之所以完善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注重程序。法官审理案件也好,公司调查也好,如果不让当事人本人辩解,还谈什么程序?没有程序,还谈什么正义?中国打古时候起就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尚且知道“兼听两造”的重要性,如今21世纪了,一家美国的跨国公司对员工进行调查,竟然会有人认为根本不需要本人自辩?!秃秧秃森破啊!

                          这事儿的正常程序就是:公司告知陆励成—>陆励成说明情况,提供赵俊等证人的线索—>公司询问赵俊—>问题解决。至于赵俊肯不肯作证的问题,陆励成手里有他的把柄,不怕他不说实话。

                          有人说了,陆励成一入迪拜深似海,大家找不到他,他怎么自辩啊。咱得明白什么是“程序正义”啊,程序正义的表现之一就是“很多事情你可以等但不能省”啊,陆励成是出差不是失踪,他很快就会回来,等他回来你告诉他不就得了。

                          又有人说了,麦古就是不愿意等他回来,就是想自己闷头查,查完了不等陆励成回来就开除他。咱且不说麦古这么大一公司是不是和你一样头脑简单,咱先看看麦古这么做的后果。前面说了,麦古是一家中国公司,适用中国法律,这其中也包括《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按照规定,麦古要想单方面解除与陆励成的劳动合同,除非陆励成“严重违反麦古的规章制度”。好了,假设麦古和你一样头脑简单,问都不问陆励成一声就认定这一万元的账目问题属于“严重违反麦古的规章制度”问题,然后把陆励成给开了。陆励成呢,这时候就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去人民法院),有赵俊和赵俊的把柄在,他很容易就能证明这1万元的账目问题根本不属于“严重违反麦古的规章制度”的问题。结果显而易见——麦古与陆励成的劳动合同不但不能解除,还得向陆励成支付赔偿金,仲裁费、诉讼费什么的也得麦古掏。顺便说一下,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都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不是用人单位的利益。正因为如此,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特别谨慎,要有充分的、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才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我们从不建议他们贸然行事。当然,你可能会说,很多公司都有随便开除人的现象啊。但麦古不同,麦古是一家知名的外资公司,盯着他们的眼睛会更多,要求也会更严,麦古对自己的社会形象也会比较看重,更重要的是,陆励成不是一个不知道解决途径且会忍气吞声的人。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我国的实践惯例来看,还是从美国的制度文化来看,麦古都不会不听取陆励成的自辩就擅自开除他的。如果麦古这么做,不但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反而会承担不利后果。

                          陆总今天还是这么帅,不多说了,先看3集联播


                          34楼2013-12-11 20:09
                          收起回复
                            插朵小花:LZ认为苏蔓伪造简历的问题有可能只是个小问题,想起我们公司一位前同事,她就是伪造简历来我们公司任职的,从某些方面来说,这个姑娘的工作能力还是很强的,很受领导器重,职级和薪酬的增速都十分惊人。然后,她伪造简历的事被发现了,当天就从我们的“同事”变成了“前同事”,她以后应该也不会再出现在我们这个行业里了。就酱紫。


                            36楼2013-12-11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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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福建来自手机贴吧37楼2013-12-11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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