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革是我国启动改革开放的起点,仍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深化农村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一些长期以来议论较多但始终没有触及的改革有了明确提法,对一些过去虽有涉及但意见并不明确又事关重大的问题有了突破性、开创性的改革意见,在理论和政策上取得了一系列新的重大突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决定》以赋予农民更多权利和利益、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主线,明确提出了“三个赋予”、“七个允许”、“四个鼓励”、“五个保障”、“六个推进”、“三个建立”、“六个完善健全”、“四个制度改革”、“五个城乡统筹”的农村改革任务和举措。
三个赋予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七个允许是: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允许通过试点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四个鼓励是: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
《决定》以赋予农民更多权利和利益、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主线,明确提出了“三个赋予”、“七个允许”、“四个鼓励”、“五个保障”、“六个推进”、“三个建立”、“六个完善健全”、“四个制度改革”、“五个城乡统筹”的农村改革任务和举措。
三个赋予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七个允许是: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允许通过试点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四个鼓励是: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