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强化对本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加大对禁烟工作的宣传管理力度,实现创建“无烟单位”和“文明单位”双丰收的目标任务,特作如下规定:1、单位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不放置烟具,来人来访不敬烟。2、在单位醒目位置处张贴禁烟标志。3、有义务、有责任劝阻进入办公楼内吸烟者。4、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黑板报、广播、网络等各种形式,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5、在非指定场所吸烟者,每次罚款50元;非本单位人员每次罚款20元。禁烟区内,每发现一个烟蒂,给予直接责任人10-20元的罚款。6、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定期不定期检查,凡发现吸烟者或有烟蒂的科室,严格按照罚款标准执行,并取消文明科室评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