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京津冀和省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要求,结合淄博市建成区规划发展变化,日前,淄博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调整。对在禁燃区内违反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将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据了解,该《通知》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分别对淄博中心城区以及淄川、博山、临淄、周村等城区重新规划了共计192.7平方公里禁燃区。其中,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95.4平方公里,禁燃区面积77.6平方公里,覆盖率81.4%。范围:鲁泰大道—金晶大道—华光路—东四路—昌国路—山泉路—华福大道—北京路—新村路—上海路—鲁泰大道所围城区域。
淄川区建成区面积35.1平方公里,禁燃区面积30.6平方公里,覆盖率87.2%。范围:北至胶王路、东至聊斋路、南至文峰路、西至张博路—将军路—张博路附线—松龄西路—大钟街围城区域。
博山区建成区面积38平方公里,禁燃区面积30.5平方公里,覆盖率80.3%。范围:北至北山路、东至张博路—陇山路—五岭路—执信路—文姜路—石碳坞西路、南至南过境路(不含白杨河电厂)、西至西过境路围城区域。
周村区建成区面积26.8平方公里,禁燃区面积23.3平方公里,覆盖率86.9%。范围:北至北外环路、东至正阳路—机场路—东过境路、南至周隆路、西至西过境路—电厂路—周长路围城区域。
临淄区建成区面积42.5平方公里,禁燃区面积30.7平方公里,覆盖率72.2%。范围:北至齐盛路(北外环)、东至东外环路、南至合安路、西至一诺路围城区域。
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要求限期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同时,在禁燃区范围内,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经营站点必须按要求限期进行搬迁。从今年2月1日起,禁燃区范围内不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还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另外,淄博将逐步取缔热电联产范围内的供热锅炉、工业蒸汽锅炉及各种洗浴锅炉,大力发展热电联产。此次车用燃料暂不划入禁燃范围,推荐使用清洁能源。
高污染燃料
依据国务院《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下列燃料或物质界定为高污染燃料:(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据了解,该《通知》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分别对淄博中心城区以及淄川、博山、临淄、周村等城区重新规划了共计192.7平方公里禁燃区。其中,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95.4平方公里,禁燃区面积77.6平方公里,覆盖率81.4%。范围:鲁泰大道—金晶大道—华光路—东四路—昌国路—山泉路—华福大道—北京路—新村路—上海路—鲁泰大道所围城区域。
淄川区建成区面积35.1平方公里,禁燃区面积30.6平方公里,覆盖率87.2%。范围:北至胶王路、东至聊斋路、南至文峰路、西至张博路—将军路—张博路附线—松龄西路—大钟街围城区域。
博山区建成区面积38平方公里,禁燃区面积30.5平方公里,覆盖率80.3%。范围:北至北山路、东至张博路—陇山路—五岭路—执信路—文姜路—石碳坞西路、南至南过境路(不含白杨河电厂)、西至西过境路围城区域。
周村区建成区面积26.8平方公里,禁燃区面积23.3平方公里,覆盖率86.9%。范围:北至北外环路、东至正阳路—机场路—东过境路、南至周隆路、西至西过境路—电厂路—周长路围城区域。
临淄区建成区面积42.5平方公里,禁燃区面积30.7平方公里,覆盖率72.2%。范围:北至齐盛路(北外环)、东至东外环路、南至合安路、西至一诺路围城区域。
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要求限期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同时,在禁燃区范围内,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经营站点必须按要求限期进行搬迁。从今年2月1日起,禁燃区范围内不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还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另外,淄博将逐步取缔热电联产范围内的供热锅炉、工业蒸汽锅炉及各种洗浴锅炉,大力发展热电联产。此次车用燃料暂不划入禁燃范围,推荐使用清洁能源。
高污染燃料
依据国务院《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下列燃料或物质界定为高污染燃料:(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