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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机务段工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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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管理实施细则<?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段加班(含加点,下同)工资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据《哈尔滨铁路局加班工资管理办法》(哈铁劳卫(2013)1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齐齐哈尔机务段的在岗职工。
  第三条 劳人科是加班工资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职工工作时间及工资折算
  第四条 职工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第五条 铁路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
  1.针对铁路企业的生产特点,可以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方式。但全年月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66.6小时(支付11天节日加班工资的月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74小时)。
  2.实行轮班制和乘务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节假日按照加班处理。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按年度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其超过部分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但年度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第六条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车间、科室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第三章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第七条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
  职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暂定为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1.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月计薪天数。
  2.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月计薪天数×8小时)。
  第八条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1.不论何种班制,凡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在日(班、趟)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职工本人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150%的工资。
  2.日勤制并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支付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00%的工资。
  3.日勤制并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300%的工资。
  4.日勤制并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日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分别支付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150%、200%、300%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日或小时计件单价150%、200%、300%的工资。
  5.轮班制、乘务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轮班工作(含轮休)的,按法定节假日天数,支付职工本人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300%的加班工资。
  第九条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1.法定节假日
  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实际加班天数(轮班制、乘务制为当月法定节假日天数)×300%
  2.休息日
  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实际加班天数×200%
  3.延长工作时间
  加点工资=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实际加点小时数×150%
第四章 加班审批
  第十条 各车间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轮班工作制为每班、每趟)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班、趟)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细则第十条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进行施工作业、设备检修、保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于各车间、科室按路局文件或电报安排职工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的,由安排加班的科室或车间将路局主管部门的文件或电报并附实施方案(说明加班理由、加班人员范围、预测职工加班人数、加班时间)编制成加班工资申请报告(附件1),经段工会、劳动人事科会签,段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车间、科室自行安排职工加班的,由车间主管理副主任申报,车间主任审核,段主管副职批准后,编制加班工资申请报告(附件1),作为安排补休的依据,在车间、科室留存备查。
第五章 加班工资审批
第十四条 轮班制、乘务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按轮班表正常轮班工作,产生的加班工资由职工所在车间、科室进行初审,于次月1-6日在本车间、科室公示不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段劳人科,劳人科于次月15前日在段办公网公示不少5个工作日。公示后,经劳人科长审核,段长批准后,由财务科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在每月段与路局结算工资之前,劳人科将审批名册(附件2 )报路局劳动和卫生处备查。
  第十五条 各科室、车间按路局要求安排日勤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各车间、科室在劳人科向路局上报审批加班工资前,当月1-6日在本车间、科室公示不少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各科室、车间将《齐机职工加班审批名册》(附件2)上报劳人科定额专职外,经劳人科长审核、段长批准后,由劳人科定额专职汇总成《职工加班工资审批名册》(附件3),上报局劳动和卫生处审批,并附上级机关有关加班文电、通知以及《职工考勤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因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进行施工作业、设备检修、保养时,各车间、科室安排加班的,由车间、科室的主管副职提出加班工资申请报告(附件1),经段主管领导审批,车间主任审核加班加点的时间,劳人科审核,段长批准后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各车间、科室要严格控制职工加班,一般情况不应安排职工加班,必须安排职工加班时,需经车间、科室领导同意,段领导批准。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要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并填记任务单(附件4),对加班的任务单每月要整理编号存查。
第十七条 机车乘务员超劳加班工资,按照段安委会或月度安全例会通报的机车乘务员超劳人数和超劳时间计算。由运用科负责统计上报超劳人数和超劳时间及汇总加班工资审批明细表,劳人科、财务科负责按运用科提供的超劳人员对部岗、局岗、技能、特种工资统计汇总。
第十八条 劳人科支付加班工资后要填报《加班工资汇总表》(附件5),于每月20日前将电子版上传局劳动和卫生处服务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外,还包括教师10%特种工资、边远地区7%、14%特种工资和特殊贡献奖励工资。
  第二十条 轮班制、乘务制职工和经路局批准的加班工资,由劳人科与路局按规定结算。经段批准的加班工资,所需工资款源由段自行调剂解决。
  第二十一条 轮班制、乘务制职工, 按作息时间轮班表工作的,法定节假日不论当班与否,均按法定节假日天数支给节日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实行轮班制人员除外)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原则上应采取调休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车间、科室要结合生产实际规范职工加班和补休的管理台账(附件6),加班和补休台账以任务单为依据进行填记,以此作为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车间、科室在组织职工加班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工作中,要依法按程序办事,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控制职工加班超劳,合理组织职工均衡生产,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运用科和各运用车间必须利用超劳预警系统全力平衡段和各车间及区段机车乘务员乘务工时,控制超劳问题发生。


1楼2014-01-09 22:08回复
    没看完 TMD


    来自手机贴吧3楼2014-09-06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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