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来城务工要想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取得的证据须满意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公民住院就医除外),二是在城镇居住期间其主要收入来源与城市,二者不可或缺。<?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为满足这两个条件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证据方面入手:
一、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首选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必须在有效期内且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这一证据的证明力要远远大于后者,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高。
2、房屋权属证书,这一证据的证明力仅次于暂住证和居住证,但房屋权属证书必须是自己的姓名或妻子的姓名,且也要符合一年以上的时间限制。
3、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这一证据可在居住当地开具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时间上该证据需与房屋租赁合同相印证。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这一证据在租赁房屋时或之后都可向出租人索要。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这一证据证也需与房屋租赁合同相印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该证据证明力不足,属于兜底条款,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不大。
二、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
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这一证据是直接证明了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在取证时,劳动合同和工资表表的时间上要与上述租赁合同时间上相近,且需一年以上。
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这一证据与上述第一项证据相配套,进而充分证明其收入来源情况。
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是在前两项证据无法取得时的无奈之举,属于证人证言类型的证据,需证人出庭作证。
以上证据需尽可能的多提供几项,这样证据之间才能相互的印证,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越大。
需要说明的是,在城市经商、居住的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应当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否则仅仅举证证明其中一项内容,仍不能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二者不能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