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束先生认为宋代存在着大量的自由佃农的主要史实依据是北宋人王岩叟的一段文字。王岩叟称:“富民召客为佃户,每岁未收获间,借贷周给,无所不至,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14]束先生解释说:“从王岩叟之说,佃农身份是自由的。”依我看来,束先生的解释并不妥当。王岩叟的这段文字可以说明,由于农民的长期的阶级斗争,佃农争得了一定的退佃“自由”。为什么我们要在退佃“自由”的自由二字上加引号呢?原因是佃农好容易才租佃到一块土地,而且又往往在“佃作岁久”的土地上,有着“庐舍桑枣”等不动产,[15]所以除非剥削苛重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他们是不会退佃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退佃是自由,不如说是被迫。何况佃农也并非完全具有退佃的“自由”。当时由于无地可佃的流民大量存在,一般说来,佃农的退佃无损于地主的利益;但在当佃农的退佃不利于地主的场合下,地主就会依恃自己的权势来强迫佃农继续佃种,封建政府也会出来维护地主的利益。不仅如此,而且佃农退佃“自由”的争得并不意味着生产者与土地相脱离。列宁指出:封建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16]在有了一定的退佃“自由”的情况下,佃农和土地仍然是相结合的。因为佃农不管租佃哪家或哪几家地主的土地,一般说来,他总得租佃一家或几家地主的土地。
尤其应当注意,佃农争得了一定的退佃“自由”不等于获得了人身自由,不等于取得了自由身份。人身的自由、自由的身份意味着摆脱人身依附关系,而一定的退佃“自由”的争得仅仅意味着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这种有了一定的退佃“自由”的佃农,通常仍然要替地主服劳役。南宋人袁采《袁氏世范》一书证实了这点。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袁采告诫地主应“以佃人为重”,劝告地主对佃农“不可有非时之役”。这从反面告诉我们,佃农是有劳役负担的。袁采同时建议地主在修治陂塘时,最好是采取“田主出食,佃人出力”[17]的办法。这又从正面告诉我们,佃农是要替地主服劳役的。另外,当政府向地主征派徭役时,地主往往“以佃客使当”,[18]把徭役转嫁到佃农身上。佃农不仅要在鞭子的驱使下替地主服劳役,而且在地主收租时,也大大地发挥超经济强制的作用。“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粮食以及其它农产品是佃农用血汗换来的劳动成果,佃农是不愿意把它们白白地交给地主的。在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之下,“交出东西”的佃农,常常用抗租斗争的方式来反抗地主。如北宋时,嘉兴县(今属浙江)的佃农就往往“靳输主租,讼由此多。”[19]又如南宋时,湖州(今属浙江)“土俗,小民悍强,甚者数十人为朋,私为约,无得输主户租。”[20]为了占有地租,地主采取强制掠夺的残暴手段,死追硬逼,毒刑拷打,并常常因此而将佃农逼死打死。如楼钥《文华阁待制杨公行状》称:“巨室责租,至使耕夫自戕。”[21]体现人身依附关系的超经济强制就是这样强烈地在起作用。
还应当指出,在封建地租的实现过程中,作为保护这种封建剥削制度的权力机关的封建政府总是充分地发挥其职能。如北宋时,高元常在作嘉兴丞时,为了强迫佃农把地租交给地主,颁布告示:“田(佃)人田,啬其入,杖,且夺田(佃)。”[22]又如绍兴年间,监察御史刘长源在奏疏中讲到官府残酷地替地主催租的惨况:“私门租课,一有不足,或械之囹圄,或监之邸肆,累累然如以长绳联狗彘,狱吏执垂而随之。路人洒涕,为之不忍。”[23]由上所述,不难看出,那种认为宋代存在着大量的身份自由的佃农的看法,是既缺乏理论依据,又与事实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