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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致胜】听律师讲人寿保险的避债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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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在避债功效上我们怎么理解?我们会分为几个层面。大家先看本文中的配图一,这张表。

我们经常看到保险代理人在外面和大客户说你买保险吧, 买保险就可以保护你的家庭财产,实现资产隔离。这话对不对?只对了一半,不是客户给你一笔钱,你让他去投保一个,比如投资连接险,终身寿险就可以避债,显然不是。怎么样呢?我把这儿分成了三个节目,大家看左边,最有限的级别,一般的级别,以及最差的方式,给大家一个解析。


1楼2014-01-11 18:47回复
    我们先来看看最优级别
    父母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是父母,受益人是子女。在这种合同构架里面,我们会看到保单合同没有夫妻俩的名字,尽管投这份保单的钱是来自于夫妻。为什么?这种合同当事人构架是最安全的。假如说老公是企业的老板,如果他欠了企业的钱,人民法院要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这种保单是肯定不能动的,资产隔离效果是最好的。第二栏和第三栏,我不说那么细了,我们会看到被保险人里面有子女,受益人里面也有子女,这两种情况可以规避部分债务,效力属于一般级别。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中国特别大,中国的法院也特别多,中国的法院执行官更多。比如我们在法庭上说一个婚姻案件,这个保险会不会分?我还要给法官普法,要和他讲保险是什么意思。
    同样,在强制执行领域也会这样。就会出现我前面说的 两派意见,一派法官认为只要投保人是夫妻一方的,不管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没有第三人,他可以强行斩断这个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清算,把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强制执行的财产标的。另外一派意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当中有子女,所以这种合同构架不可 以动。你可以看到在全中国的法律界会出现两派分歧 观点,如果你为客户做这种保单合同构架设计的时候,你要对他有一个风险提示。最后我们会看到最差的方式,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夫妻一方,全都是夫妻一方,这种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概率非常高。大家一定不能理解,说王律师不是《合同法》第73条说得很清楚吗?等会儿我国讲《合同法》第73条说的是什么。


    2楼2014-01-11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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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再来看人寿保险合规避债之二,叫父债子不还。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如果一个老爸生前欠了钱,死的时候没有还完,儿子在继承父亲遗产的同时必须要继续替老板还债的,这就是中国的古语,叫负债子还。但是在人寿保险上,是一个例外。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如果保险合同在受益人那一栏当中填写了具体的人名之后,他认为受益人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的利益不算作是遗产。既然不算作是遗产,投保人如果是老爸,老爸以前还有银行按揭款没有还完,那受益人拿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金也不需要继续用来还债。所以,这个是人寿保险在合规避债上的第二个功效理解,我相信各位对这一点是比较熟悉的。


      3楼2014-01-11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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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三点,我们管它叫代位求偿权,这就是《合同法》第73条的正确理解。我曾经看到很多保险公司的宣传资料上写上这一条,说只要买了保险就不用还债,显然是错误的理解,接下来我把什么是代位求偿权给大家解释一下。

        上面这张图,甲乙丙三人,先不看丙,就假定丙是普通生意场上的人。甲和乙做生意,乙欠甲10万元。甲去找乙要钱结账,乙说对不起,我没大家先看有钱给你,你的货我卖给下家了,给丙了。丙还没有给我结账,还欠我12万。他什么时候给我钱了,我什么时候给你结账。甲就会 很郁闷,你的客户当中就会有这样的甲。也就是说, 生意场上的连环三角债。我们《合同法》第73条说什么?说甲太郁闷也不行,我们要保护他一下。说允许甲越过乙,直接找他不认识的丙。也就是说,甲有权 利到法院直接起诉丙为被告,虽然甲和丙没有签过合同,也没有卖过他货物,丙可以成为法律的被告。这是什么意思?叫甲代替乙向丙追索债权,这就叫代位求偿权。这和人寿保险有什么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司 法解释说,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券不被追偿,是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句话的意思是什么?
        我给大家解释一下。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刚才我们列举的乙和丙是一般生意场上做生意的人,我们把丙的身份换一下,丙是保险公司,假如说是平安保险公司,乙在保险公司有一份保单债券。比如说乙是平安保险公司的一个被保险人,平安公司按照原来的终身寿险合同,每年要返给乙10万元,乙就是债权人。丙,相对来说就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他说如果甲还想绕过乙直接起诉丙,保险公司说,反正你每年要给乙钱,乙还欠我10万,你今年不用给他这10万生存保险利益金了,你直接给我甲,因为他欠我钱。这也是代位求偿权形式的一种方式,《合同法》第73条说的什么意思?说这样的情况下不可以,人寿保险将得到豁免。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乙拥有平安保险公司的保单权利,甲是动不了他的,这句话才是《合同法》第73条的正确理解。我们管它叫“人寿保险在代位求偿权上的豁免”,这是我们的第三个层次的理解。


        4楼2014-01-11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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