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三点,我们管它叫代位求偿权,这就是《合同法》第73条的正确理解。我曾经看到很多保险公司的宣传资料上写上这一条,说只要买了保险就不用还债,显然是错误的理解,接下来我把什么是代位求偿权给大家解释一下。
上面这张图,甲乙丙三人,先不看丙,就假定丙是普通生意场上的人。甲和乙做生意,乙欠甲10万元。甲去找乙要钱结账,乙说对不起,我没大家先看有钱给你,你的货我卖给下家了,给丙了。丙还没有给我结账,还欠我12万。他什么时候给我钱了,我什么时候给你结账。甲就会 很郁闷,你的客户当中就会有这样的甲。也就是说, 生意场上的连环三角债。我们《合同法》第73条说什么?说甲太郁闷也不行,我们要保护他一下。说允许甲越过乙,直接找他不认识的丙。也就是说,甲有权 利到法院直接起诉丙为被告,虽然甲和丙没有签过合同,也没有卖过他货物,丙可以成为法律的被告。这是什么意思?叫甲代替乙向丙追索债权,这就叫代位求偿权。这和人寿保险有什么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司 法解释说,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券不被追偿,是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句话的意思是什么?
我给大家解释一下。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刚才我们列举的乙和丙是一般生意场上做生意的人,我们把丙的身份换一下,丙是保险公司,假如说是平安保险公司,乙在保险公司有一份保单债券。比如说乙是平安保险公司的一个被保险人,平安公司按照原来的终身寿险合同,每年要返给乙10万元,乙就是债权人。丙,相对来说就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他说如果甲还想绕过乙直接起诉丙,保险公司说,反正你每年要给乙钱,乙还欠我10万,你今年不用给他这10万生存保险利益金了,你直接给我甲,因为他欠我钱。这也是代位求偿权形式的一种方式,《合同法》第73条说的什么意思?说这样的情况下不可以,人寿保险将得到豁免。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乙拥有平安保险公司的保单权利,甲是动不了他的,这句话才是《合同法》第73条的正确理解。我们管它叫“人寿保险在代位求偿权上的豁免”,这是我们的第三个层次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