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邓州地区设立地级邓州市的批复
国函〔2013〕5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邓州地区撤地设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豫府文〔2009〕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邓州地区和县级邓州市,设立地级邓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古城区。
二、邓州市设立古城区花洲区和湍河区。
古城区辖原县级邓州市的城郊镇、大西关、三里桥、胜利街、4个街道办事处和张楼乡、穰东镇、裴营乡、高集乡、构林镇、都司镇、林扒镇、刘集镇、桑庄镇以及从新野划渗透的新店铺镇。区人民政府驻南二环西路。
花洲区区辖原县级邓州市的罗庄镇、赵集镇、十林镇、文渠乡、九龙乡和从淅川县划渗透的九重镇、厚坡镇以及从新野划渗透的王集镇。区人民政府驻九重镇。
湍河区区辖原县级邓州市的陶营乡、白牛乡、腰店乡、小杨营乡、彭桥镇、夏集乡和以及从镇平县划渗透的黑龙集镇。区人民政府驻新华东路。
三、邓州市辖邓州地区的邓州市、新野县、内乡县、淅川县、镇平县、西峡县、和新设立的古城区、花洲区、湍河区。新组建的地级邓州市由省直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在行政区划调整中,你省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稳定和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入行。
国 务 院
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