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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视前缀】刑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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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刑法定原则:
行为时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包含两个基本方面:
积极的: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消极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限制刑法的适用,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侵犯人权。(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禁止习惯法;关于犯罪与刑法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派生原则:
A、禁止类推适用:主要是禁止法官通过类推解释,把按照现行法律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以犯罪论处。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要求“法官仅仅是法律的口,而不是法律的手”,法官的责任只是引用和复述立法者制定的法律
B、禁止事后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也就是说刑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但是,新的刑法如果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新的刑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对公民自由的保障是绝对必要的 —— 大多数国家刑法规定的时效原则(从旧兼从轻)
C、禁止不定刑:立法者不能制定、法官不能适用绝对的不确定刑和绝对的不定期刑
(包括:禁止绝对不确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两个方面)
绝对不定刑:刑法只规定什么行为时犯罪,而不规定如何具体处罚
绝对不定期刑:立法者在刑法中不规定法官司法时宣告自由刑的期限。
D、禁止习惯法:法官引以定罪判刑的根据应当是立法机构制定的成文法
E、明确性原则:刑法关于犯罪、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应当明确无误,不能模糊不清。
二、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目的:为了正确适用刑法规范,正确定罪量刑。
1、按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有权解释,普遍约束力
学理解释
2、按解释的方法:
A、文理解释:针对刑法使用的文字及其通常的使用方式
B、论理解释:按立法精神,据法理
a、扩大解释:宽泛
普通解释:文理,字面
缩小解释:限制,小于字面
b、当然解释:根据逻辑、一般道理推断
c、反对解释:根据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d、补正解释:统观全文


1楼2014-01-12 23:09回复
    适用条件:1、中国人 2、国外犯
    ——双重刑事管辖或管辖冲突
    处理方法:有条件的全部适用
    刑法第七条:
    1、原则:中国人在国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
    2、例外: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可 以不予追究
    3、注意法规的用词,是可以不予追究,而不是绝对不予追究。
    4、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没有刑期例外
    2、保护管辖原则:也称安全原则,是指对外国人在外国犯有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原则:
    刑法第八条:保护管辖的适用条件非常严格,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1、外国人在外国犯罪
    2、犯罪行为侵害中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
    3、是重罪,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上
    4、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3、普遍管辖原则:也称世界性原则,是指对外国人在外国犯有针对外国国家或者外国人的犯罪,在一定条件下根据本国刑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第九条:
    1、外国人在外国犯罪
    2、犯罪是针对外国国家或者外国公民
    3、所犯罪行是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即所谓的国际犯罪
    注:1、适用对象 —— 国际犯罪:如海盗罪、跨国毒品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酷刑罪、恐怖主义犯罪、战争罪等。
    2、处理方法——要么引渡,要么起诉。核心是不可放任不管。
    C、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消极承认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 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 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 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A11)
    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体客体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法 益 )。 分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简单客体与复杂客 体,其中复杂客体又可以分为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 意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
    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时间与空间因果关系


    3楼2014-01-12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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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动机与目的 期待可能性
      故意包括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两方面的内容。认识要素。这是指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犯罪人对危害行为、危害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客观方面的 全部事实一般都要有明确的认识.
      直接故意认识要素 .直接故意包括明知结果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 意志要素 .直接故意是希望结果的发生,对结果积极追 求
      间接故意认识要素是明知结果可能发生。意志要素放任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既不积极追求 也不设法避免。间接故意主要存在于三种情况下: 1.行为人追求一个 犯罪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性的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 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的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造成严重结果的发生。
      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即主观与客观认识不统一,它包括法律上的 认识错误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不妨碍犯罪故意成立。法律认识 错误一般包括以下3种情况: 1. 假想的有罪(幻觉犯)。2.假想的无罪(违法性的认 识错误)。多数见解认为,违法性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妨碍犯罪故意的成立,除非这种认识错误是一般人无 法避免的。 3. 对处罚误解。
      处理认识错误,不凡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容对 待:只要主客观在同一个构成要件内或者构成要 件的重合部分能够统一,则以既遂论之(以主观 所想象的罪名论);如果不能统一,则为未遂 (以主观所想象的罪名,但有些未遂不可罚); 如果还符合其他犯罪构成,则以想象竞合,从一 重罪论处。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 危害结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这种预见是一种可能性而非不可避免性。另外,这 种可能性的预见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危惧感和不安感。 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了结果 避免的义务。轻信能够避免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是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主观能力;二是不当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三 是误认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 果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
      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 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没有预见。行为人没预见到结果的发生,又被称无认识的过失。应当预见。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这包括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 预见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习俗。预见能力是指行为在当时是能够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在判断 预见能力时,应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学说,以行为人所属的群体 的判断能力,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职业、社会阅历、智力状况进行判断 出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是行为人马马虎虎、粗心大意,缺乏社会责任感,违背了社会共同生活的要求。


      4楼2014-01-12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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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者在认识要素上都预见到结果的发生,在意志 要素上都是不希望结果的发生。但两者在意志要素上存在重大区别,间接故意的意志要素是放任, 而过失的意志要素是违背意愿。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都表现为对危害结果有所预见。而且结果的发生都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但其 区别在于,前者有结果避免义务,而后者没有这种义 务。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都表现为对危害结果 没有预见,结果的发生也都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结果注意义务,而 后者没有这种义务,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习俗,行为人都无法预见危害结果的发 生。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而未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 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注意包容犯、转化犯。)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4周岁而未满 18周岁的人应 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不能适用死刑。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 1.单位人格否定制度。 2.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 业犯罪的,非单位犯罪。 3.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 单位犯罪的成立。 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在客观方面表现 为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单位犯罪是为了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的,其违法所 得归单位所有。因此,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是故意,但也存在过失犯罪
        单位只对刑法明文规定可以由其构成的犯罪承担 刑事责任。如果某种犯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即使以单位名义实施,那也是自然人犯罪。 处罚 单位犯罪基本上采两罚制,即既处罚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在某些情况下采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如第 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之所以正当,就出于正当化的意图,它必须具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l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问题 :黑吃黑案件 ;其他权利 (夫权)l缺乏正当化的意图,不成立正当防卫。 1.偶然防卫。 2.防卫挑拨3.互相斗殴
        特殊防卫:刑法第 20条第 3款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对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5楼2014-01-12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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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未遂的种类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分为能 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的未遂,就是有既遂可能,只是由于遇到了意志 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在具体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 既遂的情况。不能犯未遂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具不能犯的未遂;二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犯罪中止
          特征一:中止的及时性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自开始实施犯罪预 备行为到犯罪既遂之前(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都可成立中止)。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 1)犯罪既遂以后不成立中止。( 2)未遂之后不可能 再成立中止。( 3)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的行为,成立 中止。
          特征二: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1.措施的有效性:一般人标准,是否足以防止结果发生。2 因果关系问题。防止行为与结果的不发生是否必须有因果关系。(投毒后送人去医院,即便不送也不会死)
          特征三: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是行为人在认为能够完成 犯罪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志自动停止犯罪。自动性 是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最大区别。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广义的共犯概念)包括正犯(实行犯)与共 犯(狭义,即非实行犯) 非实行犯包括帮助犯和教唆犯
          特征 其一、两人以上。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其二、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只需有概括故意即可,不需要是 一种非常明确具体的故意。其三、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 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犯罪行为整体,而且应该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为前提。
          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也就是间接实行犯,它指利用不为罪 或非共犯的第三人实行犯罪。①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②利用他人的 合法行为和不为罪行为。③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④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着手的标志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和教唆犯。这是在作用分类法的基础上考虑分工分类法。所谓作用分类法就是考虑共同犯罪人在 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将其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所谓分工分类法,就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 罪中的分工,将其分为正犯与共犯,正犯即实行犯,而共犯(这是狭义共犯概念)是非实行犯, 它包括组织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主犯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 包括 3种人:①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就是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的人;②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③聚 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要坚持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也就是说,作为主犯,他的 行为虽然只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但是他承担的责任 却是全部责任。具体说来,对于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但是必须说明的 是,如果集团犯罪的参与者实施了明显超出首要分子 概括故意的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的定义,对这些行为,首要分子不承担责任。
          从犯是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通常有两种:①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②本人没 有实行行为,仅仅是提供帮助的帮助犯。帮助犯的认定:物理性帮助、心理性帮助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教唆犯即造意犯,它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 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的成立条件①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②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③有 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教唆犯即造意犯,它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 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的成立条件①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②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③有 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罪数形态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同一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 是以一罪还是作为数罪处理。关于罪数可以遵循三步走原则。第一步是“犯罪构成说”,第二步是“罪数理论”,即看符 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是否有对应的罪数理论。第三 步是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
          继续犯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它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 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特征 1.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2.在犯罪既遂后,犯罪状态仍然持续; 3.一个行为,一个罪过; 4.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
          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而同时触犯了数罪名的罪数 形态。 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2.同时触犯数罪名。 A329.3处罚 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法条竞合的定义 .法条竞合是指一行为触犯数法条, 而数法条之间存在着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况。 2.两者的区别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在于形式上:前者是罪名在事实上的交叉,但法条竞合必 须是犯罪在法律上的交叉或包容。实质上 :法条竞合的特别法可以涵盖普通法之法益,从 而实现法益的全面保护,而想象竞合的重法并不能涵 盖轻法的法益。 3.法条竞合的处理 .对于法条竞合,应该采取特别法优 于普通法的处理原则。但是,在刑法中也个例外,采 取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其一、《刑法》第149条第 2款。 其二、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竞合。


          7楼2014-01-12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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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指故意实施一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基本犯罪行为外发生了特定的加重结果; 基本犯罪与加重犯罪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 加重结果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
            吸收犯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某个犯罪行为,是其他犯罪行为 当然或盖然性(可能性很大)的过程或者当然或盖然性的结果,被其他犯罪行为吸收,不独立成罪的情况。 比如盗窃枪支而后私藏的行为,私藏枪支是盗窃枪支 当然性的结果,私藏行为为盗窃枪支行为所吸收,只定盗窃枪支罪一罪。
            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是不可能出 现吸收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如果触犯的是同一罪名, 不可能是吸收犯,而有可能是连续犯。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 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或盖然性的结果。一般认为吸收犯包括 3种情况:①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如伪 造货币罪后又出售或运输的②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如 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起了主要作用、次要作用,主犯就吸收了从犯;③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如非 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向境外提供的 4.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的。
            吸收犯的处理原则及主要情况吸收犯的处理原则是重罪吸收轻罪,不能数罪并罚。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 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比如以伪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财物(目的行为), 又如挪用公款以后(原因行为)又实施非法活动(结 果行为)。
            缓制度 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只是死刑适用的制度。 1.条件 .罪当处死,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因此死缓也必须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条件。 2.死缓的有关机关 .死缓由监狱在监狱等场所执行, 其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3.死缓的处理办法死缓的考验期为 2年,对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有三种 处理办法:( 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 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 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 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 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这无需等到2年期满。死缓期间的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先前 羁押的,不折抵刑期。这里所说的判决确定之日是指从判决或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法律 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而死缓减为有期的,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之日 起开始计算。
            制度 5 .死缓的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 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 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 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1) 1+8 ( 2)是否限制减刑,法院有自由裁量权 ( 3)效果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 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 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 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8楼2014-01-12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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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 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的适用方式 1. 选处罚金。罚金和主刑并列,可判也可不判。 2. 单处罚金。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其他刑 罚。对单位的处罚即属此类。3. 并处罚金。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附加 刑。4. 并处或单处罚金。在判处主刑时附加 罚金刑,也可只单处罚金。
              罚金 罚金的数额 《刑法》规定三种方式:其一、没有规定确定 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 1000 元。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 于500 元。其二、规定了相当确定的数额。 其三、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或者倍数的罚金。
              罚金 罚金的缴纳方式 1. 一次或分期缴纳。根据规定,应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缴纳。 2. 强制缴纳。期满不缴纳的,要强制缴纳。 3. 随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一旦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时,应随时追缴。4. 减少或免除缴纳 罚金刑的执行机关: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属于财产 刑,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优先原则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 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权益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六大政治自由。 3. 担任国家机关 职务的权利。 4.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 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
              适用对象 1.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 可以剥夺政治权利。对于 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 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另外,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 罪,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 独立适用。依刑法分则的规定,对较轻犯罪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 权利。当法律规定主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选择适用 时,选择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再适用主刑。
              剥夺政治权利 刑期及起算 1.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存在起算问题。 2. 对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 1 年以上 5 年以下,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 3. 独立判处的剥夺政治 权利,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其期限也为 1 年以上 5 年以下。 4.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同时执行。 5. 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的,剥 夺政治权利要改为3 年以上 10 年以下,从有期 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


              9楼2014-01-12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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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 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 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没收的是犯罪人合法所有的并且 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它不是追缴犯罪所得财物。 (一)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可以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全部 或一部分。但是不能株连。同时从人道主义考虑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 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 (二)没收财产与正当债务的偿还 《刑法》第 60 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 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 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 三) 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1 与罚金选择并处。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 适用没收财产或罚金。 2 应当并处。 3 可以并处,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离开 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 行。它仅对外国人、无国籍人适用;另外,驱逐出境既可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附加适用 时须待主刑执行完毕,才能执行驱逐出境。
                累犯 这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人。 其构成条件有: 1. 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 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执行完毕,附加 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4. 累犯的消极条件: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犯罪不得累犯。


                10楼2014-01-12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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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累犯 特别累犯这是指犯过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人。 1. 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 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不论刑罚轻重和间隔长短。
                  累犯 1.应当从重处罚。 2.累犯不得缓刑和假释。 毒品再犯《刑法》第 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 (毒品犯罪)之罪的,从重处罚。”注意:如果既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对其不能 适用假释和缓刑的规定。
                  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 罪行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 罪行的行为。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10.4 自首 一般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己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首的精神 主观上:自愿主动,人身危险性降低 客观上:节约司法资源
                  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情形 A 亲首。主动、直接向公检法机关投案。 B 托首。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C 陪首。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向有关机关投案 D 代首。亲友报案,并控制犯罪嫌疑人,然后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的。 E 送首。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对比: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 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 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2010年司法解释) 对 DE两种自首的理解必须受到自愿主动接受司法处置该原理的限制。


                  11楼2014-01-12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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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情形
                    F 现场候捕型自首(能逃而不逃):①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 自己罪行的;②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 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G 向非司法机关自首。①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②双规、双指案件的定性(纪委和监察机关理解为准司法机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 ,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 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没 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 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
                    自动投案 H 通缉后自首。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F 形迹可疑型自首。①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②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 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 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 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标准:是 否足以获得认定犯罪的证据)
                    自动投案
                    有两种情况不属于自动投案:①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待罪行后,又潜逃的;②以不署名或化名的方式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的。
                    特别自首这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亦称准自首。
                    单位自首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 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 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 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 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 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 自首。
                    自首的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共同犯罪时, 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适用于自首的共犯人,不能适用于没有自首的其他共犯人。
                    坦白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 犯罪事实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酌 定从宽情节变为法定从宽情节。“归案”有三种 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归案;被司法机关传唤而归案;被群众扭送而归案。坦白的处理。修正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 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 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 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 立功包括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 破其他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 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共有四种情形: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这又包括共同 犯罪人供述同案共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同案犯共同犯罪之内的罪行,属于 自首的如实供述,不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的立功表现,不存在立功问题。 2.提供其他案件的重大线索,查证属实的。
                    10.5 立功 3.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这里的同案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也包括非共同犯罪中的同 案犯。最新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 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 协 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 。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 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 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 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 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 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 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 案犯。 4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突出表现的。
                    立功的刑事责任: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 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不再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而是直接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两次适用从宽处罚的规定。


                    12楼2014-01-12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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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适用条件 1 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这里的数罪既包括 同种数罪,也包括异种数罪,但对判断宣告前的同种数罪,通说认为不并罚。 2 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 之内。3 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 定的并罚原则、范围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另外,要注意数罪并罚与罪数理论的关系,罪数 理论是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再决定是否数罪并罚,如果判断出是想象竞合犯,则无需进行数罪并罚。 当然,如果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则需要按照法律 的特别规定。
                      10.6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混合主义)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10.6 数罪并罚的情形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 犯数罪,且均已被发现,根据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数罪 并罚。根据通说,在此情况下的同种数罪一般不并罚。
                      10.6 数罪并罚的情形
                      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刑法 第 70 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 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 的刑期以内。”
                      10.6 数罪并罚的情形
                      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刑法 第 71 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 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10.6 数罪并罚 “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的区别 一般说来,前者比后者对于犯罪人而言更为严厉, 尤其是在刑期较长并已经执行的刑期较长的情况 下。 1 前者合并时的实际起刑点可能高出数刑中的 最高刑期。 2 越临近刑满释放,再犯新罪,其实际起点刑 可能越高。


                      13楼2014-01-12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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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限内 仍保持执行可能性的刑罚制度。缓刑包括一般缓刑和 战时缓刑。
                        缓刑 这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 3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适用条件 (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罚。如果数罪并罚决定执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的罪犯,也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同样,缓刑之后也不可能成立累犯。 ( 3)符合法定条件。 a犯罪情节较轻; b有悔罪表 现; 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 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必须适用缓刑的对象。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考验期 这是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 限。拘役的考验期是 1年以下 2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考验期是 5年以下, 1年以上。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期限,不能折抵考验期。
                        刑罚的消灭减刑假释追诉时效赦免
                        减刑的条件减刑 1.对象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1)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 2)有重大立功,应当减刑。 3.限度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下列期限: a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 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b判处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十三年; c死缓的限制减刑。人民法院 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 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
                        假释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 提前释放的制度。
                        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假释 2.执行刑期条件。有期徒刑必须执行了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必须执行了13年以上;特殊情况可不 受此限,但须经最高院核准,这称为法外假释。3.实质条件。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假释后不 致再危害社会。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 社区的影响。 4.程序条件。和减刑一样,都应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 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 5.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比较原刑法规定(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 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假释的考验和撤销 1 .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 10年。 2 .考验期应遵守的规定 A 这和缓刑一样,与管制相比,六大政治自由没被限制。 b .社区矫正: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 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假释的撤销 ( 1)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假释,“先减后并”,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 决确定的刑期内。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在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且没超过追诉时效的,应撤销假释, “先减后并”( 2)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先并后减”,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 判决确定的刑期内。如果在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得撤销假 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受理,不得与前罪数罪并罚。 (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时效制度 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和执 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它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我 国仅规定了追诉时效,而没有规定行刑时效。


                        14楼2014-01-12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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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追诉时效 时效制度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 任的有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年; 2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 10年有期徒刑的,经 过 10年; 3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年;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 果 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
                          11.3 时效制度 追诉期限的计算 1 .一般犯罪的追诉期限的计算。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或继续犯罪状态的犯罪。追诉期从犯罪之日起算。 2 .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对连续犯、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11.3 时效制度 追诉时效的中断 我国时效中断的事由是犯新罪,致使前罪已经过的时 效归于无效,从新罪终了之日,重新计算前罪的追诉 时效。需要说明的是,在注意前罪的追诉时效时,不应忽视后罪的追诉时效。若在两个罪的追诉期内,对 两个罪都可以追究,实行数罪并罚。
                          11.3 时效制度 追诉时效的延长 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 而使追诉期限延长。我国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第一, 在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二,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15楼2014-01-12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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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16楼2014-01-12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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