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喜欢这个带讽刺意味的称号,就像我喜欢称自己是“非专业律师”那样。我不敢说自己是某一领域的专业人士,有生之年恐怕也难以脱离书本,独自为人类创造一些有益的法学知识(当然若说天马行空的胡诌,虽不及某些人那样信手拈来的娴熟,但想想大体上还是能办到的),所以我始终把自己摆在学生的位置上,和大家探讨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大凡法律适用,最终都会出现争议,这是在所难免的。何况就算是没有争议的问题,别有用心的人为了挽回局面也会搜肠刮肚的制造争议。立法上没有争议,就会说实践中有争议;实践中没有争议,又会说理论上还有争议;国内没有争议,便说在德国、法国、英国、爪哇国还有争议;再不济也得个说过去是有争议的,即便这些争议不见得有借鉴的价值,但是为了告诉大家自己并非错,只不过是站了争议的另一端而已,就不得不把这些争议晒一晒了。
当然法学家之间的争议,做小的们当然是难以置缘的,恐怕平息吧友们的争议也不见得容易,即便是要让人放弃“一个物上不能存在两个物权是”、“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是附属刑法”这样的观点,也极为困难。较真的人不厌其烦的把问题步步推进,把人逼急了,或发起狠来大骂几句再把贴吧给关了;或一时词穷难以回应质疑,便风度翩翩的说观点不同我们各自保留。总这样步步逼紧似乎就有失作为法学教科书家的风度,非专只好总是做一个极大的论证上的退让:你只要在全世界范围内找到一本著作(当然涉及国内法律适用,必须是以国内法为基础的著作)是支持你观点的,把它引上来,非专就缴械投降(不再过问内容对错)。当然作为法学教科书家是不可能不知道教科书不一定就是伟大光荣正确的,但是对方论证到了最艰难的时候,也只能诉诸权威了,和谐贴吧不宜赶尽杀绝。能引书起码说明两个问题,第一,这种论证不充分的观点并非出于他个人臆想,而是有人(而且起码还是能写书的人)也持同样的观点的;第二,即使这样的观点在非专看来是不正确的,也只能说对方被这样的书本所误导,情有可原。
尽管这种极占便宜论证方式非专不是人人都给的,但总体上看,非专缴械投降是比较容易的,因为我向来主张学法律姿态放低嘛,尊重他们写书的人。所以,如果哪天非专对你说,ok你拍书引证吧,那么请你大声告诉我,某某某也是这样认为的,然后平息掉这场争执。
大凡法律适用,最终都会出现争议,这是在所难免的。何况就算是没有争议的问题,别有用心的人为了挽回局面也会搜肠刮肚的制造争议。立法上没有争议,就会说实践中有争议;实践中没有争议,又会说理论上还有争议;国内没有争议,便说在德国、法国、英国、爪哇国还有争议;再不济也得个说过去是有争议的,即便这些争议不见得有借鉴的价值,但是为了告诉大家自己并非错,只不过是站了争议的另一端而已,就不得不把这些争议晒一晒了。
当然法学家之间的争议,做小的们当然是难以置缘的,恐怕平息吧友们的争议也不见得容易,即便是要让人放弃“一个物上不能存在两个物权是”、“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是附属刑法”这样的观点,也极为困难。较真的人不厌其烦的把问题步步推进,把人逼急了,或发起狠来大骂几句再把贴吧给关了;或一时词穷难以回应质疑,便风度翩翩的说观点不同我们各自保留。总这样步步逼紧似乎就有失作为法学教科书家的风度,非专只好总是做一个极大的论证上的退让:你只要在全世界范围内找到一本著作(当然涉及国内法律适用,必须是以国内法为基础的著作)是支持你观点的,把它引上来,非专就缴械投降(不再过问内容对错)。当然作为法学教科书家是不可能不知道教科书不一定就是伟大光荣正确的,但是对方论证到了最艰难的时候,也只能诉诸权威了,和谐贴吧不宜赶尽杀绝。能引书起码说明两个问题,第一,这种论证不充分的观点并非出于他个人臆想,而是有人(而且起码还是能写书的人)也持同样的观点的;第二,即使这样的观点在非专看来是不正确的,也只能说对方被这样的书本所误导,情有可原。
尽管这种极占便宜论证方式非专不是人人都给的,但总体上看,非专缴械投降是比较容易的,因为我向来主张学法律姿态放低嘛,尊重他们写书的人。所以,如果哪天非专对你说,ok你拍书引证吧,那么请你大声告诉我,某某某也是这样认为的,然后平息掉这场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