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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偷玉米不慎被割断右腿 索赔24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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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忍不住想吐槽,虽说非法律专业不能从专业角度判断对错,不过就最后的结果而言,法官判企业赔偿小偷42.7万元,这明晃晃的是在鼓励偷盗嘛!纵容刁民就是践踏法律和践踏守法公民的尊严,长此以往下去必定会恶化社会风气,就像扶人被讹一样。大家看见小偷都要开始保护他,不能磕着碰着,更不能吓着人家,敞开大门欢迎他们吧。
不罗嗦了下面上正文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4-01-19 10:45回复
    农妇王翠兰私自进入上海某农业有限公司的玉米地采摘青玉米,不慎被正在正常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割断右腿。案发后,她将该农业有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后期治疗费等242万余元。近日,崇明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王翠兰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该农业有限公司也存在一定过错,赔偿王翠兰各项损失42.7万余元。
    王翠兰上有七旬老母,下有仍在念中学的儿子,丈夫几年前因工伤失去了劳动能力,家庭的重担落在了她一个人身上。近几年来,她以承包鱼塘作为养家糊口的生计。为了解决鱼儿的饵料问题,王翠兰偶尔会去附近的玉米地里私摘玉米。此玉米地归该农业有限公司所有。2012年9月10日上午9点多,王翠兰再次进入玉米地采摘青玉米,虽然听到了机械的轰鸣声,但她误以为收割机离自己距离尚远所以没有躲避,导致右大腿卷入正在正常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割台齿轮,造成严重伤害。“那个季度的玉米长势非常好,近两米高,人躲在里面根本看不到。我那天操作收割机的时候,突然感到眼前飘过一个黑影,停了机器下来一看,才知道玉米地里有人,她浑身是血倒在前面,右腿已经被卷进了收割机齿轮里。我也被吓到了……”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顾国峰说。
    顾国峰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但因为玉米地距离医院较远,王翠兰两小时后才得到有效救治。最终,她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却失去了右腿,且因大脑长时间缺血患上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基本接近于植物人状态。为此,王翠兰一家向崇明县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农业有限公司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顾国峰无驾驶联合收割机的资质,收割现场无人巡视,也无警示标识,应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该农业有限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认为本起农机伤害事故完全是由王翠兰本人造成的,公司没有任何过错。王翠兰不应该擅自进入被告正在收割的玉米地里,更不应该偷摘青玉米。况且,事故发生后,已经及时将王翠兰送往医院救治并先行垫付了部分抢救费用。
    崇明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施惠康前往案发现场及当事人家中全面调查案件事实,仔细审查核定王翠兰因事故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认定王翠兰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该农业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并于近日作出判决:该农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翠兰各项损失42.7万余元。
    施法官在阐释判案理由时表示,王翠兰不应该擅自进入被告的玉米地,更不应该采摘被告的青玉米,其行为是一种偷盗行为,且她在农机接近时疏忽大意不加躲避,这是造成本起农机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王翠兰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上海某农业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无驾驶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相应资质,虽然这点和事故发生没有必然联系,但被告在农机的安全使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对其农机造成原告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合法合理的人身伤害赔偿主张,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大小依法酌情予以支持。


    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4-01-19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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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不通啊想不通,人美国就算警察要进别人家都必须经过主人同意,不然就告你非法侵入。我们这是小偷进你家啊,偷你东西法律还要保护他,不小心受伤了主人反而要被小偷告上……@蒸锅 锅子求普法


      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4-01-19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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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应该国家罚公司(无证驾驶,管理不善),国家赔农妇(困难到如此地步民政部门干什么吃的)。我国法制很奇葩,直接两案并一案了。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4-01-19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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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想一个问题
          我在小偷夜晚偷溜经我家的阳台必经之路上做点手脚,如果他真的出了点意外,我不用负责把。。。。。。


          9楼2014-01-19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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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一下,感觉这个农妇有点奇葩。我小时候也曾经偷过一个玉米棒子来着,当时一个人也没有,心里就慌乱的不行,要是主人在田里收割,我肯定连边都不敢凑。
            这农妇听到机器的轰鸣声居然还不跑,这贼也做的太光明正大了些。不像偷,有点明抢的感觉了。


            10楼2014-01-19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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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水夏天
              从责任上说,断腿的妇人应负全责,即公司在妇人受伤这一事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公司有权就妇人的偷窃事项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司机无证驾驶的问题,根末与本案无关。
              民法还有一个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即“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但本案也不应该适用这个原则要求公司进行适当补偿,因为显然过错方在偷窃者。
              所以,本案判成这样,只有一个原因:
              维稳。


              IP属地:山西12楼2014-01-19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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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人
                你是想化繁为简,在这里,我妨也给你化繁为简一下,你试着回答一下:
                甲案:
                A挖地道入B家偷玉米,恰B在自家玉米地里(有证或无证)开农用车,A刚一冒头,被车轧死。B当赔否?
                乙案:
                A挖地道入B家,欲排B家玉米地里被恐怖分子安放的炸弹,刚一冒头,被B开农用车轧死。B当赔否?
                丙案:
                A翻墙入B家拾风筝,由于玉米地光线不好,被没发现A的B开农用车轧死。B当赔否?


                IP属地:山西16楼2014-01-1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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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必须要赔钱,原因是无证驾驶伤人,鱼头倒是两个法律概念。


                  18楼2014-01-19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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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水夏天 ,剩人不是转不过脑筋,
                    剩人:性格色彩区分,明显的黄,依恋心理区分,回避。
                    好了吧。。。
                    死不认错而不自知。无论有理没理他都是自己有理,还自认为自己没理就会认
                    所以对这种人,不予争论,方是上策
                    @和谐破坏神 ,剩人的确需要台阶,没台阶他就下不来台。。。。黄色性格色彩的人要的就是面子。。
                    他看到这贴,心里十万只草泥马在奔腾,必定是要找别的机会报复回来的。。。


                    IP属地:浙江19楼2014-01-19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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