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只藏獒,扑倒撕咬我娘足足有5分钟。”家住邯郸广平县田庄村的孔射平带着哭腔告诉记者。1月8日7时许,一只黑色藏獒溜进家中,没有任何预兆藏獒扑倒了孔射平的母亲郑兰云,凶猛的下嘴撕咬。孔射平一边大声呼救,一边拿起东西扔砸藏獒,受到惊吓的藏獒最终离去。
十余分钟后,60岁的建材门市老板高林同样遭到了这条藏獒的袭击,“还好冬天穿得厚,不然我的手就没了。”在藏獒对他扑咬时,家养的两只小狗在旁边拼命叫,藏獒遂起身追赶,高林仅手腕和手指被咬至约两厘米深的伤口,流血不止。几分钟后,这只藏獒竟再次折回,他拿起铁棍,猛击藏獒,但藏獒仿佛并未受到创伤,这时,他家养的小狗也归来,引得藏獒再次追赶,随后藏獒向东离去。
当日8时许,伤人藏獒来到了慧园中学西侧,49岁的李艾芬被扑咬受伤。
“街上有只藏獒,见人就咬……。”8日7时50分,广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
第一时间,广平县公安局组织了县公安局民警、武警及城关派出所、十里铺派出所民警等40余人,赶赴围捕,局长候向前亲自带队。
民警赶至现场时,受伤群众已送往医院治疗,从附近群众口中了解到,伤人藏獒向南跑去,为防其再次伤人,民警驱车在周围火速寻找。
经过一个小时的寻找,在广安路和S234省道交叉口附近发现伤人藏獒,民警立即疏散围观群众,将其控制。当时伤人藏獒不停在地上刨土,疑似疯狗,且先后咬人,十分凶猛。民警虽携带有铁棍、铁钳等工具,但多次尝试靠近未果。
“用车撞!”局长候向前了解现场情况后,考虑到若不能及时将伤人藏獒制服,可能会伤及更多群众,立即作出指令。同时,他命令副局长梁凤会带领一路民警携带枪支前往增援,必要时将伤人藏獒击毙。
得到指示后,民警驱车将伤人藏獒驱赶到一偏僻角落后,先后用两辆面包车和两辆轿车轮流撞向藏獒,但藏獒似乎并未受到较大伤害,随后,民警先用一辆面包车碾压控制其行动,后用铁棍将藏獒杖毙。
据广平警方透露,此藏獒重约150公斤。目前,警方正对该伤人藏獒来源进行调查。
“三个人都被咬伤出血,都为三级咬伤。”广平县防疫站站长郜振学告诉记者,狂犬病预防分为三个等级,皮肤未破为一级咬伤,皮肤受损未出血为二级咬伤,出血为三级咬伤,三人咬伤程度均达三级,因此都注射了狂犬疫苗和狂犬免疫球蛋白。
“在防疫站就花去了2800元的医药费。”孔射平无奈的说道,由于老人被藏獒扑咬四肢都有伤,伤情又较重,需要接种昂贵的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孔家是村中的低保户,孔射平又是下肢行动不便的二级残疾,全家靠种地生活,十分拮据。母亲被咬伤后,不仅花光家中所有的积蓄,还借了邻居1000多元。由于老人无钱送往医院救治,只能躺在自家病床上输液。“希望早点找到藏獒的主人,我们才能向其索赔。”
受害人高林告诉记者,在广平县城附近饲养藏獒的人并不多,当日下午,他再次看到有人出来遛藏獒,虽然挂有铁链,但主人并未握在手中,让刚被咬伤的高先生,十分惊恐。
“恶狗虽可恶,其伤人责任主要在人。”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哲说道。
近年来,恶狗伤人事件频发,多为犬主看管不善导致。对犬主的责任追究主要体现为民事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于犬只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饲养者或管理者不得援引过失相抵规则减轻责任,也不得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即无条件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若无法找到原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可以由动物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致害救助基金给予补偿;动物管理部门在补偿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若饲养人或管理人明知其饲养的烈犬有一定的危险性,仍故意或过失将该犬放养,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则会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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