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一下河北永年县公安局的滥用职权!第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下达 当事人被治安拘留15天第二份:办案送达当事人家属后 小区内公开张贴造影响 我叫宋赞,1983年出生,现居住在邯郸市丛台区。2013年7月24日16时许,我和朋友关某某、栗某和韩某某等在永年县广府镇东关智辉饭店内聚餐,期间由于饮酒过量导致本人醉酒,我将饭店用餐的桌子弄翻,涉及饭店内电饭锅、玻璃圆桌面、汤盆、盘子、木椅等物品损坏,并和饭店老板发生了争执。我酒醒后曾两次和饭店方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因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 2013年8月29日,永年县公安局广府派出所对我传唤询问,我当日便到派出所说明情况,然而让我难以理解的是,派出所民警即未听取我的辩解,也没有向当日在场一块吃饭的关某某、韩某某、王某某、栗某和宋某调查取证。在未给我及家属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前提下,29日当天我被送到了永年县拘留所,直到拘留15日期满出所。 执行拘留完毕后的第二天我找到广府派出所索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所长赵伟峰未予理会。一再坚持下对方才于我被放出的第三天给我出具了永公(广)行罚决字[2013]第3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2013年11月25日,邯郸市公安局做出决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永年县公安局作出的永公(广)行罚决字[2013]第3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而此时仅仅是一个噩梦的起始! 沉冤昭雪后,我找到邯郸市公安局督察处、邯郸市信访办等有关部门要求对广府派出所具体办案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的责任追究并索赔。没想到我的举动引来了对方的报复。 2013年12月11日晚上18时许,永年县公安局将为我作证的关某某、栗某和韩某某等人传唤到广府派出所,并立即转到永年县公安局以调查询问的名义一直拷问到第二日的凌晨2点。期间多名办案人员暗示我有打架斗殴的前科,我的生意物品来源不明,为我作证就涉嫌作伪证等等带有诱供色彩的问话。 2014年1月16日上午,几名身穿便衣的民警来到我家,向我的弟妹出示了《永年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公告告知》,告知内容写明:公安机关查明2013年7月24日16时许,在广府镇东关智辉饭店内,违法嫌疑人宋赞酒后将该饭店内电饭锅、玻璃圆桌面、汤盆、盘子、木椅等物品损坏,经鉴定该物品损失价格为627元。宋赞事后找到在场的关某某、栗某、韩某某等人(此处证人姓名为真名实姓),以自己不好向家中交代此事为由骗取关某某、栗某、韩某某等人的信任,要求关某某、栗某、韩某某等人作出“宋赞当时是因为喝醉酒了,不小心把桌子撞到了,不是故意给掀翻的,栗某某(此处为真名实姓)饭店受损的物品也是宋赞不小心给弄坏的”的虚假证明。导致邯郸市公安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永公(广)行罚决字[2013]第3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1月11日,广府派出所将该案件移交至永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经治安大队办案民警重新调查,现已查明以上事实。 告知单位为永年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告知人为:杨现周、张坤。 此告知书的歪曲事实到了一种登峰造极的地步,更加奇葩的是在明明已经送达到我家属的情况下,当日下午办案民警又将这封写有我姓名、家庭住址和证人真实姓名的告知书粘贴在我居住的小区大门口和单元楼门口。 对此我真的是无语了,难道我们永年警方在法律上就是这么的无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两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8月29日将我行政拘留的那一次,既没有向我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给我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在我被治安拘留15日以后的第三天才补给了我一份“迟迟”到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月16日的送达更加匪夷所思,明明能够联系上我,不联系搞突然袭击,已经给我的家属留下了告知书了还在小区内大肆张贴,泄露我本人及相关证人的个人隐私,永年警方滥用职权已经到了人神共愤的地步,法律在他们看来不过是手中的道具,我说你是黑的你就是黑的,白的也要给你办成黑的。 在此,本人实名举报永年县公安局副局长、广府派出所所长赵伟峰及相关办案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办案。此事死磕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