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得出第一不完备性定理的条件下,第二不完备性定理是容易说明(不是证明!)的。
1,在假定(充分强的)形式系统S自洽的前提下,可以证明S中的哥德尔语句P(粗略地说,形如“P不可证明-|S”的句子在S中的表达)是真的。因为如果P是假的,则S就是不自洽的(假命题可以被证明)。这个证明中需要用到理应独立于S的假设“S是自洽的”,从而,我们证明了P,但不是在S中。
2,因此,如果S中可以证明“S是自洽的”,那么这意味着我们可以在S中完成1的整个推理,不需要额外假设“S是自洽的”,从而我们可以在S中证明P是真的,然而这和P不可在S中证明矛盾。故,能够证明其自洽的S是不自洽的。
容易看出,能够证明其不自洽的S同样是不自洽的。
故,自洽而又充分强的S必定是一个不能判定其自身自洽性的形式系统。
1,在假定(充分强的)形式系统S自洽的前提下,可以证明S中的哥德尔语句P(粗略地说,形如“P不可证明-|S”的句子在S中的表达)是真的。因为如果P是假的,则S就是不自洽的(假命题可以被证明)。这个证明中需要用到理应独立于S的假设“S是自洽的”,从而,我们证明了P,但不是在S中。
2,因此,如果S中可以证明“S是自洽的”,那么这意味着我们可以在S中完成1的整个推理,不需要额外假设“S是自洽的”,从而我们可以在S中证明P是真的,然而这和P不可在S中证明矛盾。故,能够证明其自洽的S是不自洽的。
容易看出,能够证明其不自洽的S同样是不自洽的。
故,自洽而又充分强的S必定是一个不能判定其自身自洽性的形式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