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1 . 初六处蒙之始,急需接受教育以启发蒙昧,蒙师宜悬示行为守则及违规罚则,以规范学子,以利树立行为典范,使其免於犯罪而身罹桎梏。否则不能启发蒙昧而急於进取,必有困难。
◎发蒙,启发蒙昧。
◎刑人,谓以典型、范式教人。刑,通「型」。
◎说,音脱,同「脱」,解也。
◎桎梏,音志固,谓锁住手足之木制刑具。
2 . 李士鉁曰:物生必蒙,故果木有甲莩蔽之。人蒙无知,亦若有蔽之者。木之甲不自解,待雷而解之,人之蒙不自说,待人说之。
3 . 刘沅曰:蒙者,蔽於不善如桎梏然;用刑者,觉使自新如说桎梏然。此非得已也,教之穷而后用刑,故吝。(说法不同,可供参考。)
4 . 象传曰:树立行为典范,以规范学子行为,乃在使人接受正确的教育法则,而端正教育法度。
5 . 尚秉和曰:正法乃言以法则示人,俾童蒙有所效法,即释刑人之义。
6 . 刘沅曰:刑所以维礼教,以此正其法度,终归於礼教,非尚刑也。